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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期怎么算?保险公司要求做三期鉴定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沈阳(2025)辽01民终58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误工期应当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以误工期超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为由申请三期鉴定的,法院是否会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1民终584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期的法定认定依据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住院时长、出院休息医嘱、门诊复查休息诊断等,而非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该评定规范仅为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时的参考依据,并非法院认定误工期的强制性标准。

第二,三期鉴定并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且无法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时,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如果保险公司仅以误工期超出评定规范范围为由申请鉴定,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度医疗、拖延治疗,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诊断书存在虚假、明显不合理情形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其鉴定申请,直接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认定误工期。

第三,关于交通费的认定,法院会结合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就医次数、就医距离、陪护人员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只要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二审法院一般不会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7日,赵某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掉头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赵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案涉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沈阳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左侧开放性髌骨骨折、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等,先后两次住院共计84天,出院后多次门诊复查,医嘱累计建议休息256天。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10万余元,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未准许保险公司提出的三期鉴定申请是否正确,误工期应当按照医嘱认定还是参照三期评定规范认定?

2. 一审法院酌定的2000元交通费是否过高?

法院观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因案涉事故住院治疗共计84天,医嘱休息共计256天,上述期间属于王某因案涉事故合理的误工期,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医院的相关诊疗期间以及医嘱休息期间是虚假或者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的证据,因此无需通过鉴定程序予以明确误工期。结合王某受伤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诊疗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交通费2000元,没有明显不当之处。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1民终584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医嘱是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的核心证据,受伤后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病历、诊断证明书、休息医嘱、医疗费票据等原件;需要长期休养的,应当按照医嘱定期复查,由医院持续出具休息诊断,避免出现医嘱中断的情况,否则可能导致误工期无法被全额认定。主张误工费时,应尽量提供收入证明(如银行工资流水、工作单位证明、平台接单记录、收入纳税记录等),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主张。

2. 对保险公司而言,如果认为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存在不合理情形,不能仅以超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范围为由申请鉴定,应当收集受害人存在过度医疗、拖延治疗或者医嘱虚假的初步证据(如受害人在休息期间正常工作的影像资料、医院诊疗记录明显不符合医疗常规的证据等),否则法院不会准许三期鉴定申请。

3. 此外,本案还涉及两个常见实务要点:一是个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雇员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复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由侵权责任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