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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后二次拖车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沈阳(2025)辽01民终80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为进行损失鉴定、避免车辆长期停放产生额外费用,将车辆从事故地停车场拖回车辆登记地产生的二次拖车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1民终8078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二次拖车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核心需从两个维度认定:一是该费用是否属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二是保险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畴。如果二次拖车是为了推进司法鉴定、固定车辆损失,同时避免车辆在事故地长期停放产生高额停车费等扩大损失,且费用标准符合当地拖车服务市场行情,保险公司仅以“属于拖车费而非施救费”为由拒赔,但无法提供保险条款依据、也无法举证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费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辽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挂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3344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

2024年11月25日,案涉车辆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495公里处时,因挂车右侧第一排内侧轮毂故障摩擦过热引发火灾,造成挂车轮胎、厢板及部分货物烧毁,同时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为清理现场,先将挂车从事故路段拖至高速交警停车场,支出第一次施救费11200元;后为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避免车辆在事故地长期停放产生额外停车费,又将挂车从停车场拖回辽阳县,支出第二次施救费8950元。此外,被上诉人还赔偿了路产损失6800元,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5000元。

因双方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被上诉人诉至辽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4620元、施救费20150元、路产损失4800元,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第二次费用属于拖车费而非施救费、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仅赔偿施救费11200元。

争议焦点

案涉车辆的第二次拖车费(8950元)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范围。

法院观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第二次施救费发生不合理、性质属于拖车费而非施救费,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拖车费不在赔付范围,但保险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事故发生后,挂车部分烧毁、车上货物部分烧毁,被上诉人提出需运回辽阳确定损失并无不合理之处,本案损失也确系经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后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系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1民终8078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注意留存施救费用的完整证据。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施救费、拖车费时,应要求施救单位出具正规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明确标注费用用途(如“事故车辆施救费”“事故车辆拖运至定损地费用”),同时留存转账凭证、施救现场照片、车辆停放通知、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后续理赔时因证据不足被拒赔。

2. 保险公司拒赔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费用不属于施救费”“费用过高”等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明确的保险条款依据、以及费用不合理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的方式主张合法权益。

3. 保险事故中的其他常见理赔争议也需注意:一是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二是路产损失等第三者损失有官方出具的损失确认书、赔付凭证的,保险公司以“未经过我方定损”为由拒赔的,若其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认可损失金额。

4. 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保险纠纷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证据、测算理赔金额、制定维权方案,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