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再审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申1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还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申170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仅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法院才会予以受理。本案中大连某甲有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四种特殊情形,且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认定标准、提出时间也超过法定期限,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因与大连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原审判决,曾于2023年9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准许。2025年5月,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再次以原审判决主要证据系伪造、送达程序违法、未实际占用房屋等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与原审法官的通话录音、与司法鉴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且证据形成时间距其再次提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法定的四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特殊情形,因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民申170号民事裁定,驳回大连某甲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申170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当事人申请再审前务必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不要轻易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再审申请。一旦撤回再审申请,后续除非有法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否则无法再次启动再审程序,相当于自行放弃了法定的再审救济途径。
- 主张原审证据系伪造的,应当提供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等充分证据,仅靠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伪造的事实,也无法达到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
- 如发现存在法定的四种特殊再审情形,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超过该期限的,即便存在相关情形,也无法获得法院受理。
- 针对租赁合同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如主张未实际占用租赁房屋,应当主动举证证明已完成腾退交接的相关证据,例如腾退通知、交接记录、房屋收回确认书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