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部分有约定管辖时案件归哪个法院管?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辖终2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涉及多份合同、多个被告的合同纠纷中,部分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管辖约定是否能约束全案,进而排除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辖终236号生效判决分析:协议管辖是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制度,但仅能约束签署该管辖协议的各方主体,对未参与签署该协议的其他诉讼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同一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只要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受诉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受诉法院就依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对应不同法律关系、多个法律关系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审查范围,不能作为排除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上海某某食品公司签订的《地域经销商协议书》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仅能约束该协议的签署双方,无法约束未签署该协议的另一被告大连某某2商贸公司;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无管辖约定的《经销商交接协议》提出,且大连某某2商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合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大连某某1食品有限公司与某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地域经销商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大连区域的经销商销售产品,协议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某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变更大连区域经销商为大连某某2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与大连某某2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后原告与大连某某2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交接协议》,对交接费用、支付时间、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但该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因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交接相关费用,原告将某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大连某某2商贸有限公司一并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原告与某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地域经销商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是否能约束全案进而排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观点:首先,本案原告系主要基于《经销商交接协议》提起诉讼,该协议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其次,本案存在两名被告,其中大连某某2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多被告管辖的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部分基于《地域经销商协议书》、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某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辖终23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时如果希望管辖条款覆盖后续所有关联交易、关联协议和关联主体,一定要在管辖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及后续基于本协议签署的全部补充协议、关联合作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由本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且该管辖约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关联交易的相关主体”,避免后续出现管辖争议,额外增加诉讼时间和异地诉讼成本。 2. 遇到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的纠纷时,原告可以优先选择将住所地在己方所在城市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利用民事诉讼法多被告管辖的规则,争取在本地法院起诉,降低异地应诉的时间、金钱成本。 3. 管辖权异议仅审查案件的程序管辖问题,不会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认定,不要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等实体抗辩理由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否则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拖延案件审理进度。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还有可能作出罚款等处罚哦。 如果大家遇到合同纠纷管辖相关的问题,也可以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