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特殊诉讼程序纠纷 > 亲属间签养殖场顶账协议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3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亲属间签养殖场顶账协议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3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案外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亲属签订养殖场顶账协议,主张对法院查封的养殖场地及设备享有所有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3376号生效判决解答: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尤其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采取更高的审查标准。若案外人仅提交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充分证明抵债债权的真实存在、无法证明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也无法对证据矛盾作出合理解释的,其主张不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系亲属,其提交的顶账协议所载的借款、人工费、垫付款等债权金额均无充分证据支撑,多处事实存在矛盾,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合法占有案涉鸡房及设备,因此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大连某有限公司与阎某、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阎某、吴某乙向大连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大连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裁定查封阎某、吴某乙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区莲山镇的鸡房一栋及机器设备、饲养设备。案外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系亲属)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阎某、吴某乙已于2022年2月签订《养殖场买卖顶账合同》,以97.5万元债权顶账受让了案涉鸡房及设备,且已实际占有使用并对外出租,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吴某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甲作为案外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其提交的顶账协议所载的借款、人工费、垫付款、债务转移等债权均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多处证据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其提交的租赁合同、租金转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财产;且法院查封案涉鸡房时,被执行人吴某乙仍在场地内,2022年还存在阎某以自己名义赊购鸡雏经营的事实,足以认定阎某、吴某乙仍是案涉财产的权利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甲的诉讼请求,吴某甲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3376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因存在天然的利害关系,法院的审查标准远高于普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若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定要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单、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不能仅签订一份顶账协议就视为完成交易,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不被法院认可。
  2. 以物抵债交易完成后,一定要及时完成权利公示:不动产要办理过户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并实际占有使用,保留占有期间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经营记录、出租合同及租金流水等证据。切勿继续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否则极易被法院认定财产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3. 若遇到法院查封已顶账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一次性提交全部完整证据,避免在二审阶段才补充提交证据,否则很可能因不属于新证据被法院不予采信,错失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