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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千万现金用于工程,施工单位要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33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同时登记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或项目部财务名义出具借条、收取大额现金借款,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工程支出的,借款主体应当认定为个人还是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3395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责任认定问题,核心判断标准有两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代表施工单位的权限外观,二是所借款项是否实际用于施工单位的案涉项目经营。

本案中,首先,王鹏是多份生效判决确认的案涉冠达花园项目负责人,廖某是项目聘用的财务人员,二人均具有代表施工单位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处理项目资金事宜的权限外观,出借人大连某甲有限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是代表施工单位借款;其次,案涉1220万元借款有完整的支出明细,全部对应案涉项目的劳务费、钢材款、混凝土款等工程支出,不仅有收款方的收据、承诺佐证,还有多份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相关款项确属案涉项目应付款,甚至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部分案涉款项计入公司账簿,足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营;最后,王鹏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挂靠承包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的出借人,施工单位不能以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实际管理为由拒绝承担对外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实际施工人另行追偿。

此外,针对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重复起诉抗辩,由于另案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是出借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法律关系、当事人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另案中两份证人证明未被采信是因证人未出庭,本案中两名公职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据已补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大连某甲有限公司拟收购郑州冠达花园项目,为化解2013年春节前项目农民工欠薪矛盾,于2013年2月至3月期间分5笔以现金方式出借合计12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王鹏、项目财务廖某出具借条、收据,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工程支出。

后续案涉项目建设方冠达公司在与施工方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张用该1220万元借款抵扣应付工程款,被最高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证人未出庭、无转账凭证)驳回抵扣请求。大连某甲有限公司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王鹏配偶华某、项目财务廖某共同偿还借款128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1220万元借款的主体是王鹏、廖某个人还是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 王鹏是生效判决确认的案涉项目负责人,廖某是项目财务,二人对外具有代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处理项目资金事宜的权限,出具借条、收取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 案涉借款有完整的取现凭证、支出明细、收款方收据、另案生效判决佐证,且有两名参与项目协调的公职人员出庭作证,足以证明现金交付真实、借款全部用于案涉项目经营; 3. 王鹏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挂靠承包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出借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对外还款责任,内部责任分担可另行解决; 4.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另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借款12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2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8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大连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339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民间借贷纠纷的风险防范与权利主张,不同主体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备案印章,如仅有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字,需同时留存借款用途的佐证材料(如代付工资的签字表、材料商的收款收据、政府协调部门的见证文件等);大额现金交付的,需留存完整的银行取现凭证、交付现场见证人信息,避免仅持有个人签字的孤证;如曾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主张过以借款抵工程款未获支持,只要不属于法定重复起诉情形,可在补强证据(如申请证人出庭)后另行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维权。

2. 对施工单位:不得仅收取管理费而放松项目监管,需对外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明确限制其对外借款的权限;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定期核对项目收支,避免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兜底责任;如为挂靠项目,需与实际施工人明确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3. 对实际施工人:因项目需要对外借款时,应明确披露借款主体为施工单位,所借款项需全部用于项目支出,并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此外,本案涉及的其他裁判规则也需注意:一是案涉借款属于职务行为的,不会被认定为项目负责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二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自出借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