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未收到请款材料拒付质保金利息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415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提交的质保金付款申请已经通过买方内部审批,买方能否以“未收到完整请款材料、发票”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4158号生效判决解答: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逾期利息。
判断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核心标准是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而非单纯以买方是否收到纸质请款材料、发票为唯一依据。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审批流程(比如线上系统审批、内部流程签字确认),且卖方已经按照流程提交申请、买方也完成了审批通过的操作,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买方逾期未支付款项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未履行提交纸质材料、开具发票等附随义务,应当在审批环节及时提出异议,而不能在审批通过后再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大连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某甲有限公司(卖方,防水材料企业)先后签订三份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卖方为大连金地自在城项目供应防水材料,货款到货验收后付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分期支付;买方逾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双方完成全部结算后,卖方于2022年11月21日通过买方集团内部电子商务平台提交了质保金付款申请,买方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审批,状态显示为“已审批”,但始终未支付质保金共计444946.6元。
卖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买方辩称,按照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先提交完整请款材料和发票,未提交前买方没有付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诉讼请求,买方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大连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欠付质保金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买方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卖方已经提交了有买方负责工程师签字的付款审批表,以及买方集团电商平台的审批通过截图,足以证明卖方已提交付款申请且买方已审批通过。买方主张未收到请款材料,但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444946.60元及利息(以44494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415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重视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尤其是线上审批、系统提交的记录,要定期导出、截图留存,避免系统升级或权限收回后无法调取证据。
- 对卖方而言,提交付款申请时尽量通过书面邮件、双方约定的系统等可留痕的方式,避免口头沟通。即使买方要求补充纸质材料或发票,也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若买方拖延付款,可凭审批通过的凭证主张逾期利息。
- 对买方而言,若认为卖方的请款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审批流程中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反馈记录,不能一边审批通过一边以材料不全为由拒付,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约。
- 需注意: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已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起诉时要适用正确的利率标准,避免主张过高得不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