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前低价转房给子女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4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在被生效判决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子女转让房产,债权人能否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这是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债权纠纷执行阶段常见的争议难点,也是本案核心审理焦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4765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该行为实际影响债权实现+受让人知情」,并不要求债务人的身份必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先。
只要债务人实质上负有法定清偿义务(如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且在其已知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实施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即使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生效判决确认责任之前,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本案中王某甲、郭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自身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以600元的极低价格将房产转让给成年子女,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院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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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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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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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被上诉人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某(辽宁)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山东两级法院审理,于2023年1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207793.67元及利息。
2023年6月,因某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乙公司申请追加某甲公司原股东王某甲、郭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2023年10月,王某甲、郭某与女儿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市场价值约47.9万元的案涉房产以6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乙,并于2023年12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某乙公司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案涉房产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显示转让价为600元,远低于房产实际价值,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上诉人主张的“租金抵顶71万元购房款”无实际履行证据,不予采信。
- 某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甲、郭某作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其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必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王某乙作为王某甲、郭某的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对家庭债务情况及房产转让价格的异常性应当知晓,推定其对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知情。
- 王某甲、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2023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时)即已产生,并非因后续追加被执行人的判决才创设,因此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加判决之前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甲、郭某与王某乙之间的案涉房屋转让行为;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乙、郭某、王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4765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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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无需等待债务人身份经判决确认: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可疑行为时,无需等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身份,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负有债务且无清偿能力,即可及时收集证据启动撤销权诉讼,避免财产转移后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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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600元转让价不足房产价值的1%,显然符合该情形。若债务人主张存在“租金抵顶”“债务抵销”等真实交易对价,需提供充分的履行证据,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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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转让的知情推定规则:若受让人是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法院通常会结合身份关系、共同居住情况、交易价格异常程度等,直接推定受让人对转让行为损害债权的情形知情,债权人无需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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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需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永久消灭。建议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定期查询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发现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