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保证期间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10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支付的部分款项后,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开始起算?已还款项应当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1010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需结合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分情况认定: 第一,案涉借款及担保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201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关于保证方式的认定:案涉借条仅载明董某兰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由于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若债权人仅主张支付利息,并未明确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则不能视为其已主张主债权,保证期间不发生起算效果。 第四,关于已还款项的抵充顺序: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性质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本案中2020年9月支付的1万元,因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为偿还本金,依法应当认定为支付借款利息,不能据此认定债权人已主张偿还借款本金,故保证期间并未经过,担保人董某兰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案涉担保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时间效力规定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与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需注意法律适用的时间差异。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9月20日,董某玉向董某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董某兰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借条中“赵之某”“赵某”的签名系董某玉代签,“付某”的签名系董某兰代签,均未获得本人追认。
2020年9月2日,董某兰受董某玉指示,向董某海支付现金1万元,董某海出具收条,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该1万元的性质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后董某海因催款未果,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玉、董某兰等五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董某玉偿还借款本息,董某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董某兰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观点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签署于2018年,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董某兰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问题,董某兰主张2020年9月董某海已主张还款,保证期间应从该时起算六个月,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董某玉支付了1万元款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应优先抵充利息,不能证明董某海曾明确主张偿还借款本金,故保证期间并未起算,董某兰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3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董某兰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101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务必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若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留存书面催款记录(如微信、短信、书面函件、录音等),防止保证期间经过导致担保人脱责;收到债务人的还款时,若双方约定优先抵充本金,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依法会被认定为优先抵充利息。 2. 对担保人而言:在签字提供担保前,务必仔细阅读借条内容,明确自己承担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充分知晓担保的法律后果,切勿随意签字担保;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你主张担保责任,你有权依法提出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 此外需要注意: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他人代签且未获得本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在签署借条时应当核实签字人的身份与授权,避免因代签导致债权无法向实际义务人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