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没复核打官司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1224号案例实务解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没复核打官司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12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在后续诉讼中才提出异议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会采信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1224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作出的专业认定,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书证范畴,人民法院会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既未在法定的3日复核期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在诉讼中也无法提供足以推翻事故认定的相反证据(如完整的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记录、目击证人证言、专业鉴定意见等),人民法院通常会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其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隋某虽主张刘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二审期间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汽车,沿海城市牌红线二段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620M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隋某(同样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甲、隋某及刘某甲车上乘客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隋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未申请复核。

诉讼过程:刘某甲、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隋某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判决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两人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比例赔偿。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刘某甲应负全责、伤残鉴定结论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上诉金额1万元。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管部门依法作出,隋某收到后未申请复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认定责任错误,故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关于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程序合法,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错误,故对其异议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12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收到事故认定书务必及时行使复核权: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直接影响赔偿比例和金额,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切勿错过法定期限。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 诉讼中推翻事故认定需有充分相反证据:如果错过了复核期限,在诉讼中要推翻事故认定书,必须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完整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的当庭证言、能够证明事故成因的专业鉴定意见等,仅口头异议不会被法院采信。
  3. 伤残鉴定异议同样需举证证明:本案中隋某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因此未获法院支持。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 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本案中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此需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未投保上路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还要自行承担原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限额内损失,风险极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