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失火后签了修复协议对方拖延不履行,能解除协议直接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厂房因使用方原因失火损毁后,双方签订《厂房恢复协议书》约定由使用方修复,但使用方长期拖延不履行修复义务,产权人能否解除修复协议,直接要求使用方赔偿财产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2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厂房实际使用人与产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产权人基于物权被侵害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若修复协议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产权人有权要求使用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使用方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产权人有权解除修复协议;第三,针对同一火灾造成的厂房损失,另案生效判决中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损失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本案损失认定的依据,无需重复鉴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即火灾发生日)的市场价格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1月25日,辽宁某某某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某公司)在无偿使用海城市某某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厂房期间,因生产设备刺辊轴承摩擦过热引发火灾,造成6000平方米厂房损毁。2023年9月24日双方签订《厂房恢复协议书》,约定由某某某公司负责修复厂房,但协议仅约定“待条件允许立即开工”,未明确履行期限。2023年12月3日,某某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要求某某某公司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厂房重建,该授权书被某某某公司作为证据用于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诉讼。因某某某公司直至2024年10月仍未开展任何修复工作,某某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厂房恢复协议书》,由某某某公司赔偿厂房损失5154342.49元。
法院观点:1.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某某公司作为厂房所有权人,因财产被侵害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2. 《厂房恢复协议书》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某公司2024年9月30日完成重建已给予充分合理期限,某某某公司逾期未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协议应予解除;3. 另案保险纠纷中已针对案涉厂房火灾损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基准日为火灾发生日,符合财产损失计算的法律规定,可直接作为本案损失认定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厂房恢复协议书》,某某某公司给付某某公司重建厂房费用5154342.49元;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5)辽03民终272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24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财产受损后若与侵权方约定由其修复,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修复的起止期限、质量标准、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避免使用“待条件允许”“尽快”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对方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增加维权成本。
- 若修复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留存好催告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等),作为后续主张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核心证据。
- 针对财产损失的认定,若同一事故在另案中已经由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过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且双方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可直接主张参照该鉴定意见认定损失,无需重复申请鉴定,有效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 因第三方原因无偿使用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直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需先起诉租赁合同相对方,可直接向实际过错方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