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住院三级护理能要护理费吗?复印费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住院三级护理能要护理费吗?复印费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嘱载明为三级护理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护理费?

2. 为诉讼举证支出的病历复印费,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定赔偿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974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的护理必要性判断,不能机械套用成年人的裁判标准,仅以医院出具的护理等级作为唯一依据,需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11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即便伤情稳定处于三级护理阶段,也无法独立处理就医流程、自行照料住院期间的饮食起居、应对伤病带来的心理不适,必然需要监护人全程陪护,因此三级护理期间的护理费应当全额支持。

第二,为复印住院病历、准备诉讼证据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维权必要开支,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金额合理的,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责任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1月10日,王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海城市某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贺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11周岁的乘客贺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贺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其中二级护理13天、三级护理17天,为复印住院病历支出费用22元。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二级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未支持三级护理期间的护理费及复印费,贺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11周岁未成年人住院期间三级护理的17天是否应计算护理费?

2. 病历复印费22元是否应纳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护理费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存在客观的护理需求,针对未成年人的护理需求判断,应当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不能仅以医疗护理等级为唯一依据。11周岁未成年人即便处于三级护理阶段,仍需要监护人陪护处理检查缴费、配合治疗、照料生活、安抚情绪,该陪护需求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支持30天全额护理费。此外,复印费是当事人为诉讼举证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贺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8562.17元,全额支持了30天的护理费及22元复印费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97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要机械套用成年人的护理等级认定规则,建议主动收集受害人年龄证明、住院期间家属陪护的相关证据(如陪护证、家属误工证明、住院期间的陪护消费记录等),明确向法院主张适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争取全额护理费支持。

2. 交通事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复印费、打印费、合理的差旅费等开支,一定要保留好支付凭证和对应票据,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法院会结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予以支持,不要因为金额小就主动放弃。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即便未列实际侵权人、车主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影响受害人获赔。但为了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避免后续出现保险拒赔、超出限额等问题,建议起诉时尽量将全部责任主体列为被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