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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就能不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8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自身经营困难、无主观违约恶意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831号生效判决解答:买方以经营困难、无主观恶意为由拒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首先,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只要供方已经按约交付货物、开具发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需方就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企业经营困难属于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将该风险转嫁给守约的供方。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仅以经营困难、无主观恶意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17日,某甲(海城)有限公司(需方)与沈阳某乙包装建材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泡沫洞板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泡沫洞板等产品,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且供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1年期LPR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30000元履约保证金,履约期满供方无违约的,需方应在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供方累计送货金额166561.60元,并于2024年1月8日前开具了全额发票,但需方始终未支付货款,也未返还履约保证金。供方遂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供方已完成供货及开票义务,需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需方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身经营困难、无主观违约恶意,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供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需方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关于经营困难的主张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海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某乙包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6561.60元及逾期利息(以166561.6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83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买卖合同供方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避免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妥善保留送货单、验收确认单、发票交付凭证、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出现逾期付款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 对买卖合同需方而言,若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应当主动与供方协商,争取达成延期付款、分期支付的书面补充协议,切勿擅自逾期或消极拖延,否则不仅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成本,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3. 关于履约保证金,若供方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需方应当按约及时返还,无故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样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