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安询问笔录能直接当民事官司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公安询问笔录能直接当民事官司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安机关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能不能直接拿到民事官司里当证据用?是不是只要有公安盖章的笔录,法院就一定会采信?这是很多民事纠纷当事人都会遇到的疑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878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公文书证范畴,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推定其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询问笔录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法院仍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笔录存在欺诈、胁迫、程序违法等情形,或者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本案中,童某虽抗辩称询问笔录是其宿醉状态下作出、内容不真实,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询问时意识不清,也无法推翻笔录中清晰的交易细节表述,且其事后主动联系王某拉货的行为也与“60万是利润款”的抗辩相互矛盾,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询问笔录,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王某与童某就买卖鞍钢废岩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向童某购买废岩石,并于当月支付了60万元货款。此后王某多次催促童某交付货物,但童某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童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后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童某返还60万元购岩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安机关对童某制作的刑事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此外,双方还就王某主张返还款项是否超过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关于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童某主张案涉60万元是前期合作的利润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该主张予以佐证,其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从询问笔录的制作过程来看,童某被传唤的时间为2024年8月8日13时,正式开始询问的时间为15时30分,中间间隔两个多小时,童某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状态,且整个笔录中关于交易时间节点、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人物关系等内容表述清晰明确,童某也未举证证明笔录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第三,童某认可2024年1月下旬曾主动联系王某拉料,该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其主张的“60万是利润款、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的说法相互矛盾。

据此,法院认定该询问笔录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且2024年1月童某仍试图履行交货义务,王某直至2024年8月童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将款项作为利润款扣留、无交货意愿时,才知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王某起诉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违约金60万元;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辽03民终87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8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要过度迷信“公安笔录”的证据效力。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公安机关盖了章的笔录,法院就一定会采信,这是常见误区。公安询问笔录本质上仍是以言词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即便属于公文书证可推定真实,也完全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如果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对方提交公安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可以从三个角度抗辩:一是审查笔录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欺诈、胁迫、被询问人无认知能力等情形;二是审查笔录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有没有其他书证、物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三是审查笔录内容是否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性。

2. 合同解除权要及时行使,避免“过期作废”。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一旦超过期限,解除权就会彻底消灭。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期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注意保留催告对方履行的证据,以及对方明确拒绝履行的证据,准确把握解除权的起算时间。

3. 口头合同风险高,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仅为口头买卖合同,导致交易性质、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均不明确,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无论是买卖、合作还是其他民商事交易,都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缺乏直接证据。

4. 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性与判决的对应性。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收到的判决存在判非所请等程序瑕疵,应及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保障自身合法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

5. 如遇到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效力认定、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收集整理证据、制定维权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