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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部分借款有借条 后续转借款人配偶的治病款没借条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9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仅部分借款有书面借条,借款人后续以配偶治病为由继续借款,款项直接转给配偶且未补写借条的,这些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97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没有书面借条的转账,只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即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虽仅有最初的7万元有书面借条,但借款人李某在偿还3万元时明确作出“以后需要的时候再借”的意思表示,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后续按需借款”的口头约定;之后汪某按照李某配偶陈某的治病需求陆续转账,每笔转账均对应明确的借款用途,且陈某最终也确认了尚欠8.2万元本金的事实,因此这些无借条的转账依法属于借款。

第二,案涉借款全部用于李某配偶的疾病治疗,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医疗保健必要开支,且李某全程参与借款沟通、出具借条、偿还部分款项,对全部借款完全知情,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三,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律师费数额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标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该部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汪某为亲属关系,2023年7月13日,李某因妻子陈某手术需要向汪某借款7万元,出具书面欠条,约定2024年7月13日前还清,同时明确约定债权人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欠条出具后,汪某及其丈夫霍某陆续向陈某转账共计11.2万元,转账备注均对应治病相关用途。2023年7月21日,李某向汪某还款3万元,并表示“有需要的时候再借”。2023年10月8日,陈某与汪某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共计8.2万元。2024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

因李某未按期还款,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8.2万元,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支持汪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仅欠借款3万元、部分转账与本案无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观点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双方虽仅有7万元书面借条,但李某还款时已明确作出后续按需借款的意思表示,后续转账均用于陈某治病且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相互佐证,款项实际交付后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一审认定尚欠本金8.2万元正确。
  2. 案涉借款发生在李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陈某治病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的医疗开支,李某全程知情并参与借款过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作为生存一方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 借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汪某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符合行业标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3民终9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汪某借款本金82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97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凭证,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后续追加借款,最好补签借条或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确认借款性质,转账时备注“借款”“治病借款”等明确字样,全程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因无书面借条产生争议。
  2. 出借款项时若直接转给借款人配偶,需注意留存借款人知情且同意的证据,比如借款人明确要求转至配偶账户的聊天记录、借款人事后追认的记录等,同时尽量收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以便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若借条中约定了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起诉时可一并主张该部分费用(需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凭证),只要费用标准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若要主张二审、执行阶段的律师费,需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否则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处理超出一审诉请的部分。
  4. 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更要注意规范操作,不要因碍于情面不写借条、不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人情往来”“赠与”等抗辩很容易导致借款性质难以认定,最终造成财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