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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间人介绍干工地活欠薪该找谁?征和律所结合抚顺(2025)辽04民终10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经中间人招用的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的承包人成立劳务关系还是与中间人成立劳务关系?承包人能否以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中间人为由,拒绝向劳务人员支付欠付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4民终1064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劳务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判断哪一方是劳务的实际接受方、最终受益方,以及哪一方实际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约定报酬标准。对于经中间人介绍的务工情形,不能仅以劳务费通过中间人转付就认定中间人为劳务关系相对方,需结合中间人的角色、是否存在分包获利、是否参与现场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1. 若中间人仅承担介绍工人、协助转发工资的角色,未从劳务费中抽取承包利润(仅收取合理的交通、介绍服务费除外),也未对工人的工作内容、出勤进行现场管理,则中间人不属于劳务分包的“包工头”,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的承包人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 即使承包人已将部分或全部劳务费支付给中间人,只要未实际付清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人员仍有权直接向承包人主张欠付的劳务费,承包人不能以“已将钱给了中间人”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方某经案外人金某介绍,到高某承包的抚顺市某区“某某”小区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薪200元。工作期间,高某通过金某转付劳务报酬,再由金某发放给方某等工人。后金某与高某核对账目,确认尚欠方某等4名工人劳务费共计19625元,其中欠付方某5400元。

方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高某、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抚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欠付工资,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高某辩称方某是金某雇佣的,自己已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金某,不应再向方某付款。

争议焦点

方某与高某是否成立劳务合同关系?高某应否向方某支付欠付的5400元劳务费?

法院观点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案涉工地项目为高某承包施工,工人施工的最终受益者为高某,工人劳务费应由高某承担给付责任;金某仅为介绍工人的角色,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某是劳务分包的包工头,故高某主张方某应向金某索要欠款的理由不成立。
  2. 经法院组织双方及金某当庭核对全部往来账目,确认方某主张的欠付数额正确,高某主张已将全部工资支付给金某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驳回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方某劳务报酬5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4民终106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务工人员尤其是建筑工地的零散务工人员,遇到欠薪纠纷时可参考以下建议维权:

  1. 提前明确用工主体:干活前尽量通过书面或微信文字形式确认实际用工方(如承包人姓名、所属公司),不要只和中间人口头约定,避免后续出现“找谁要钱都推诿”的情况。
  2. 留存全部务工证据:注意保存记工单、考勤记录、与用工方/中间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充分,维权时越主动。
  3. 选对维权对象:如果中间人只是介绍角色,既不承包工程也不抽成获利,可直接向实际用工的承包人主张工资;若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欠薪,还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法律援助。
  4. 注意诉讼时效:劳务报酬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要拖延过了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对于用工方而言,建议将劳务费直接发放至务工人员本人账户,若确需通过中间人转付,应要求中间人提供有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并留存好全部支付凭证,避免出现重复支付的风险。

此外,本案中方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核心原因是本案属于普通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的农民工工资欠付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相对方的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这也是此类纠纷中常见的误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