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约逾期触发强制买断,价款按签约价还是手机原价算?征和律所结合抚顺(2025)辽04民终8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手机租赁协议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15天即触发“由租转售”,强制买断价款按“签约价-已付租金”计算,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逾期后买断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签约价核算,还是按照手机实际市场价值核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4民终84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具备“退租、留购、续租”三种真实选择权的手机租赁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属于变相融资借贷或分期付款买卖。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无不合理障碍的退租选择权,就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以租赁为名的资金融通。
其次,违约触发“由租转售”条款的,买断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即“签约价-已付租金”。签约价不仅包含手机本身的采购成本,还涵盖了平台运营、物流配送、设备折旧、坏账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多重成本,只要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随意以手机市场原价调整买断价款标准。
最后,合同同时约定逾期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若两项叠加过分高于出租方的实际损失,法院有权根据违约方申请酌情调整;如果逾期滞纳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单独的违约金诉请可能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李某通过线上租赁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承租iPhone14ProMax 256G手机一台,合同载明商品价值9899元,签约价12766元;租期12个月,首期租金2472元,剩余11期每期租金449.45元。
合同同时约定:租期届满后,李某可选择退租归还手机、支付5350元留购款取得所有权、续租三种处置方式;若李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触发“由租转售”条款,需支付强制买断金(计算方式为:签约价-已付全部租金+逾期滞纳金+违约金-押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累计支付租金6101.4元后,自2024年6月29日起未再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天。某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买断价款6664.6元、违约金333.23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
争议焦点
- 案涉《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变相融资借贷?
- 触发由租转售后,买断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签约价计算,还是按手机实际市场价值计算?
- 同时主张逾期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应当如何调整?
法院观点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退租、留购、续租三种选择权,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为变相资金融通依据不足,予以纠正。
- 李某逾期付租超15天,触发由租转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断价款。案涉签约价为12766元,扣减已付租金6101.4元后,买断价款为6664.6元,对该诉请予以支持,一审按手机实际价值9899元计算买断价款缺乏合同依据,予以纠正。
- 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逾期滞纳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一年期LPR计算;因逾期滞纳金已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对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 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5)辽04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2.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科技有限公司买断价款6664.6元及逾期滞纳金(以6664.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4民终84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租机经营主体的风险提示
- 合同条款设计需明确真实选择权,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分期买卖:租机协议必须清晰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退租、留购、续租三种选择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租障碍(如退租需支付远超正常折旧的费用、要求手机无任何使用痕迹等),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买卖”,进而调整价款标准。
- 留存定价合理性证据,防范“超额收益”认定风险:建议经营主体留存手机采购成本、平台服务费、物流成本、运维成本、坏账成本、设备折旧等核算凭证,一旦涉诉可证明签约价、租金定价的合理性,避免被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调整价款。
- 违约责任设置需合理,避免叠加过高被调整:逾期滞纳金与违约金不宜同时设置过高标准,可选择其中一项为主,或明确约定二者总和不超过法定上限,减少诉讼中被调整的风险;同时需注意,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虽在违约方,但守约方仍需对损失合理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对租机消费者的风险提示
- 签约前仔细阅读核心条款,避免盲目签字:重点关注租期、租金标准、逾期责任、由租转售触发条件、买断价款计算方式、退租规则等核心条款,切勿因“免押”“低月租”等宣传忽略合同风险,不确定的条款可要求平台予以明确说明。
- 逾期后积极协商,避免触发更重责任:若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时付租,应及时与平台协商延期或减免方案,不要失联拒接沟通,否则逾期超过约定期限触发由租转售后,需承担全额买断价款及违约责任,反而增加负担。
- 遭遇不公平条款可依法维权:若平台未明确告知退租选择权、设置不合理退租门槛,或约定的买断价款、违约金明显过高,消费者可在诉讼中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此外,目前全国范围内手机租赁纠纷的裁判尺度存在一定差异,核心判断标准为“承租人是否享有真实的退租选择权”,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模式、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