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起火致邻摊受损,管理方和摊主该担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抚顺(2025)辽04民终8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贸市场内承租摊位因电器故障起火致邻摊财产受损,市场管理方与摊主的责任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规则,还是按份责任规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4民终88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是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等不特定外部人员,而集贸市场内的承租业户属于市场管理方的管理对象,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保护范畴。其次,当摊主的过错(未尽自有电器维护义务、违规用电)与市场管理方的过错(未尽消防管理义务、放任业户搭建易燃简易棚、夜间用电巡查不到位)分别实施,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按份责任规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而非适用第1198条规定的补充责任规则。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裁判逻辑,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判令摊主承担70%的主要责任,市场管理方承担30%的次要责任,二者直接向受损方履行赔偿义务,不存在责任顺位的差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孙某与丁某均为抚顺市顺城区某集贸市场的承租摊主,丁某自行搭建简易棚经营水果,使用市场管理方提供的电源连接插排及电器设备。2025年1月9日,丁某摊位案板上的插排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火势蔓延至孙某的摊位造成其经营的货物损毁。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后,丁某曾在执法、消防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受损业户签订协议,认可其摊位为起火点并同意赔偿损失。后因与市场管理方就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与市场管理方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判决丁某全额赔偿孙某3万元财产损失,市场管理方承担50%的补充责任。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集贸市场管理方对同为承租业户的邻摊损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法院观点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丁某与孙某均为集贸市场的承租业户,属于市场的管理对象,有别于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外部人员,一审法院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判令市场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丁某作为起火插排的所有人、使用人,未尽到电器安全管理义务,对火灾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市场管理方未制止业户搭建易燃简易棚、未落实夜间用电巡查制度、未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火灾发生存在次要过错。二者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孙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财产损失21000元(对应70%责任比例),抚顺市顺城区某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财产损失9000元(对应30%责任比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4民终884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集贸市场承租经营的摊主:首先要定期检查自有电器、线路的安全状况,离开摊位时务必断开非必要电源,避免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其次,搭建附属设施前应当征得市场管理方同意,尽量使用防火材料,不要违规改造用电线路;若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固定消防事故认定书等核心证据,对自身损失及时拍照录像留存进货单、销售记录等凭证,即便财产全损无法评估,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金额,无需过度担心举证不能的问题。
- 对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场内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夜间安排专人值守巡查;对业户违规搭建易燃设施、违规用电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留存整改通知、签字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未尽管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建议管理方统一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险,分散经营过程中的意外风险。
- 关于责任适用的特别提示:《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仅适用于“第三人侵权致消费者等外部人员受损”的情形,若侵权方与受损方均为场所内的被管理对象,应当优先适用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规则,受损方可同时向所有过错方主张赔偿,无需等待直接侵权方先履行责任,维权效率更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