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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业主擅自改动室内公共下水主管道,楼上能要求恢复原状吗?征和律所结合抚顺(2025)辽04民终9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楼下业主装修时擅自改动自家室内的公共下水主管道,楼上业主以存在堵塞、反水的潜在风险为由,起诉要求楼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4民终93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共下水主管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确实不得擅自改动,但如果业主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恢复原状、排除妨害,需要证明两个核心要件:要么是对方的改动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要么是该行为确实存在明确、可预见的重大安全隐患。从本案的判决规则来看,如果仅以“存在潜在风险”为由起诉,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发生实际损害,也没有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改动后的管道必然会发生堵塞、反水等问题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请。不过这并不代表改动公共管道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后续因为管道改动确实造成了楼上业主的财产损失,楼上业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物业也有权要求违规改动的业主整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上诉人卜某是抚顺市某小区26层业主,被上诉人李某是同单元25层(卜某楼下)业主。2024年李某装修时,改动了自家厨房区域内的公共下水主管道角度,卜某认为该改动会增加管道堵塞、污水倒灌的风险,多次协商要求恢复原状未果,物业也向李某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李某拒不执行。卜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将公共下水主管道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00元。一审法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驳回了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卜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或排除妨害责任的前提是有实际损害发生,或有明确的重大危险。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改动下水管道的行为对卜某的正常排水、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也无法证明卜某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且无法律明文禁止该类改动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卜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4民终938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现邻居擅自改动公共管道的,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拍摄改动前后的管道照片、视频,留存和邻居的沟通记录、物业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不要等到发生损害再取证。
  2. 如果仅以“有潜在风险”为由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向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责令违规业主整改,行政部门的整改通知效力远高于业主自行主张;第二步如果后续确实因为管道改动发生了堵塞、反水、漏水等实际损害,再拿着损失证据(维修记录、财产损失照片、鉴定报告等)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同时要求恢复原状。
  3. 作为业主不要擅自改动家中的公共管道,哪怕你认为改动不会影响他人,只要属于共有部分的管道,一旦改动,后续发生任何相关的管道事故,法院都会推定改动的业主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4. 本案中卜某主张的爱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之所以没被支持,是因为误工费的主张主体不适格,精神损失费在物权纠纷中只有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损毁才会被支持,大家起诉时要注意诉请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