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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煤矿期间职工工伤费用该谁承担?垫付后追偿是否过时效?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5)辽05民终17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出租经营性资产时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职工社保、工伤处理义务的,出租方垫付相关工伤费用后向承租人追偿,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调整立案案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5民终175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调整案由,立案案由仅为初步判断,不影响案件实体权利的审理,当事人仅以案由变更为由主张判决违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双方互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未明确的,单项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单独起算,本案中另案生效判决确定出租方应付承租人款项、明确案涉垫付费用需另行主张之日,才是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3.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职工社保缴纳、工伤遗属处理义务的,出租方垫付的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的工伤相关费用,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真实案例

2000年本溪市某(原本溪市某甲局)将所属煤矿租赁给于某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租赁期间于某需承担职工安置、社保缴纳、工伤遗属处理等义务,2005年双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2006年双方完成租赁清算,确认本溪市某应支付于某净资产增值款494.2万元。后煤矿改制,本溪市某根据当地政策为煤矿职工趸交了工伤保险费、赔付了工伤待遇共计122万余元,其中部分费用对应于某租赁期间产生的职工工伤责任。

2021年于某起诉要求本溪市某支付494.2万元,诉讼中本溪市某主张以垫付的工伤费用抵销,生效判决认为该垫付费用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告知其另行解决。2023年该判决生效后,本溪市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于某返还垫付款。一审法院将立案时的追偿权纠纷调整为租赁合同纠纷,认定诉讼时效未过,核算后判决于某返还扣除已清算部分的垫付款1106804.66元。于某以案由错误、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5民终175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出租经营性资产时,务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职工安置、社保缴纳、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同时约定责任追溯机制,避免后续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纠纷;
  2. 双方互负债务的,一方在另案诉讼中明确主张抵销的,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债务关系未通过生效判决或双方结算明确前,单项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会单独起算;
  3. 向相对方追偿垫付款时,需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政策依据、对应人员的工伤认定/社保明细等材料,证明垫付金额的合理性和关联性,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当事人无需过度纠结法院对案由的调整,案由仅为法院对诉争法律关系的概括,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审理,诉讼中应重点针对责任承担、金额核算等实体问题举证质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