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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境外工资证明能否按境外收入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5)辽05民终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境外工作工资证明,能否主张按照境外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5民终697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因伤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受害人过往的收入水平。即便受害人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境外收入公证证明,若无法举证证明该收入因案涉事故实际发生减少,也不能直接按照境外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受害人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也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民法院有权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21日,刘某甲在本溪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青云山风景区“军旅乐园”项目驾驶越野车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刘某甲受伤,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先后门诊治疗、住院康复共计75天,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工建议累计207天。

刘某甲持有日本永住身份,提交了经认证的2022年在日本从事珠宝销售工作的年收入证明(折合人民币约17.36万元/年),主张按照该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近10万元,同时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70%。

争议焦点

刘某甲能否依据其提交的境外工资收入证明,主张按照境外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甲提交的境外收入证明仅能证明其2022年在日本的收入情况,其二审补充提交的收入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误工证明仅为言词证据,无劳动合同、停发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直接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也未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一审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辽宁省)相近行业(批发和零售业)202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针对责任比例,因同起事故的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旅游公司与刘某甲对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本案直接沿用该责任划分标准。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溪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2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5民终697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主张误工费的核心是「实际损失」,而非过往收入。无论收入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除了提交过往的收入证明外,还需要提交用工单位出具的正式误工停薪证明、事故前后的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仅有过往收入公证不足以证明误工损失。
  2.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履行法定证明手续:在境外产生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需要先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否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很难被法院采信。
  3. 配合司法鉴定是法定义务:如果对方申请误工、护理、伤残等鉴定,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配合的,会导致鉴定退鉴,进而可能承担相关主张无法被支持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甲虽因未配合误工期鉴定,但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休工证明才得以认定误工时长,若没有医疗机构的明确休工建议,其误工费主张很可能全部被驳回。
  4. 经营场所受伤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景区、游乐场等经营场所游玩受伤的,要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留存购票记录、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及时就医并留存全部病历、票据,避免后续责任划分、损失主张无证据支撑。
  5. 公证费、翻译费等间接损失若不属于维权必要支出,一般不会被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