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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42天后存的24万算不算夫妻共同遗产?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5)辽05民终8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去世后短时间内配偶名下新增的存款,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为遗产分割?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5民终82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名下新增存款的性质,不能仅以存款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为唯一判定标准,需结合资金来源、夫妻双方婚内收入情况、存款与死亡时间的间隔、配偶方的举证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若配偶无法举证证明新增存款来源于个人专属财产(如代他人保管的钱款、明确赠与个人的款项、个人婚前财产等),即便存款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短时间内,也可能被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需析出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关某虽主张24万元存款来自抚恤金、礼金、代子女保管的钱款等,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且法院查明存款时间早于抚恤金的实际发放时间,其主张明显不符合逻辑,因此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程某乙与关某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程某甲系程某乙与前妻所生之子,为程某乙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2021年12月10日程某乙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22年1月21日(程某乙去世后第42天),关某在银行存入24万元,后销户取出。程某甲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24万元存款、程某乙社保账户返还款、抚恤金等财产。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24万元系其个人财产,资金来源于程某乙的抚恤金、丧葬礼金、代子女保管的钱款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乙的抚恤金、社保账户返还款等合计10万余元的实际发放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晚于案涉24万元的存款时间(2022年1月21日),因此该24万元不可能包含抚恤金、社保返还款等款项。关某主张的其他资金来源(礼金、代保管款等)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程某乙与关某婚内的工资、股东分红等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时间与程某乙死亡时间仅间隔42天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2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同时法院明确,社保个人账户返还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专属丧葬支出的丧葬费性质不同;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无特殊情形下应在近亲属间平均分配。

裁判结果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关某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程某甲给付存款分割款6万元、社保账户返还款分割款7948.81元、抚恤金分割款3407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5民终829号
  • 案由: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继承纠纷中,配偶方主张去世后新增存款为个人财产的,必须提前留存好款项来源的完整证据,如丧葬礼金的收支台账、代他人保管钱款的书面协议、亲友赠与个人的书面声明或转账备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隔记录等,仅口头陈述资金来源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2. 社保个人账户返还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性权益,即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实际发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需析出一半作为遗产分割,其与专门用于丧葬支出的丧葬费性质完全不同,切勿混淆二者的法律性质。
  3. 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若主张多分抚恤金,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长期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大额医疗支出等特殊困难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会在第一顺位近亲属间平均分配。
  4. 被继承人去世后,家属应第一时间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进行梳理固定,留存好相关收入、支出的凭证,避免因资金混同、证据灭失导致后续继承纠纷中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