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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排污管堵塞漏水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5)辽05民终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公共排污主管道堵塞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物业/管护单位未尽维护义务与业主私自更换公共管道的行为,责任该如何划分?管护单位以其仅构成违约而非侵权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5民终86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小区公共排污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位,物业服务人或法定管护单位负有法定的维修、养护、疏通义务。若单位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既构成物业服务合同违约,也侵害了业主的财产权(加害给付),业主有权选择以侵权纠纷主张权利,管护单位以“仅违约不侵权”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管护单位长期未对公共排污管道进行定期疏通,业主多次报修后仍推诿怠工,是管道堵塞漏水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业主虽因管护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才自行更换公共管道,且管护单位知情同意,但更换后管道交界处密封不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业主在管护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时,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的合理自力救济措施,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其责任,不会让维权业主承担过重的不合理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是辽宁省本溪市某小区1楼住户,闫某是3楼住户,赵某是4楼住户,本溪市某甲是案涉小区的房屋维护管理单位。2024年3月,案涉楼栋厨房公共排污主管道发生堵塞,4楼赵某家地漏返水,污水向下渗漏导致1楼胡某家多处财产受损。事发后赵某多次找人疏通管道,但堵塞问题反复出现,后续3楼闫某家厨房管道周边天花板长期滴水,胡某家也持续受漏水影响。

经查,2012年左右案涉铸铁排污主管道就曾出现漏水问题,闫某多次向本溪市某甲报修,但对方仅提供防水宝和卡子,始终未上门维修,闫某经对方同意后,将自家屋内的铸铁主管道更换为PVC管,但管道交界处密封不严。本溪市某甲作为管护单位,长期未对公共排污主管道进行定期疏通维护,事发前未履行过疏通义务。

胡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委托本溪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2560元,加上漏水原因检测费、管道疏通费、卫生打扫费等合理支出,胡某总损失共计3360元。

争议焦点

  • 本溪市某甲未尽管道维护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能否与闫某的私改管道行为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 一审判决本溪市某甲承担70%主要责任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溪市某甲自认案涉排污主管道属于其维修管护范围,负有法定疏通维护义务;其次,现场检测已确认主管道堵塞是漏水的主要原因;再次,闫某多次就管道问题报修,本溪市某甲始终未实际履行维修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最后,闫某自行更换管道是管护单位拒不履行职责情况下的合理救济措施,且物业知情同意,过错较小。因此本溪市某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定70%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溪市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财产损失2352元(70%责任),闫某赔偿胡某财产损失1008元(30%责任),赵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5民终863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普通业主来说:

  1. 发现公共管道漏水、堵塞等问题,第一时间向物业或管护单位报修,务必留存好报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修单照片等),避免后续对方推诿不认账;
  2. 若物业接到报修后拒不处理,业主可先自行委托专业人员维修,或采取合理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注意留存所有支付凭证、维修记录,后续可向物业追偿维修费及相关损失;
  3. 尽量不要私自改动公共部位设施,确因物业不维修需要改造的,一定要提前征得物业书面同意,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后续因改造问题承担责任。

对物业/管护单位来说:

  1. 建立公共设施定期巡检、维护制度,尤其是老旧小区铸铁排污管道等易损设施,要定期疏通、排查隐患,留存好巡检、维护书面记录,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2. 接到业主报修后要及时上门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否则不仅要赔偿业主损失,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

此外本案还有两个实务要点值得注意:一是财产损失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结论为准,业主自行支出的重复维修费用若已包含在评估范围内,法院不会支持,主张损失时需注意梳理费用明细,避免重复主张浪费诉讼成本;二是漏水纠纷需先找准责任主体,不要盲目起诉所有楼上住户,本案中4楼住户赵某本身也是返水受害者,无过错无需担责,盲目起诉只会增加自身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