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买分红险时保险公司承诺的满期收益不算数?签了理赔承诺书还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丹东(2025)辽06民终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分红险时保险公司承诺的满期收益不算数?签了理赔承诺书还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丹东(2025)辽06民终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分红型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的明确载明保费、保险期限、满期收益的储蓄计划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约定“双方再无纠纷”的理赔了结承诺书,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6民终96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符合要约条件的保险销售宣传材料(包括本案中的储蓄计划书),只要明确约定了保费金额、保险期限、满期收益等核心内容,且投保人基于该宣传内容作出投保意思表示的,该宣传材料构成要约,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承诺的收益标准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利用投保人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对理赔金额计算没有判断能力的信息差,与投保人签订的赔付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了结承诺书,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投保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不受承诺书“再无纠纷”条款的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8年,于某在民某保险辽宁分公司业务员的推介下,拟购买“民生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于某的年龄、性别制作了《年年红高保障储蓄计划》,明确载明“年交保费6740元,共存15年,存满后一次性给付有效保额171870元”。于某基于该计划书的收益承诺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交满15年保费。

2024年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仅同意给付满期金112870.41元,双方协商后于某签署《客户承诺书》,约定保险公司额外补贴8000元后,双方就本保险合同再无任何纠纷。后于某得知同地区同险种的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按储蓄计划书载明的金额全额赔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客户承诺书》,并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满期金50999.59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年年红高保障储蓄计划》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于某签署的《客户承诺书》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撤销条件?

3. 于某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法院观点

首先,保险公司出具的储蓄计划书明确约定了保费金额、缴费期限、满期收益,内容具体明确,且于某完全是基于该计划书的收益承诺才投保,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按171870元的标准给付满期金。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向于某明确告知红利计算方式、实际满期金的核算标准,利用于某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对应得赔付金额没有判断能力的劣势地位,与其签订赔付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承诺书,构成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最后,于某自2024年11月27日同类型案件二审胜诉时才知晓储蓄计划书属于合同组成部分、有权主张全额赔付,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从该日起算,其于2025年3月起诉主张撤销未超过1年的法定期间。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撤销于某于2024年1月签署的《客户承诺书》;二、民某保险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于某剩余满期保险金50999.5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6民终962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妥善留存保险公司出具的所有宣传材料、收益计划书、业务员沟通记录等,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所有明确的收益约定要落实在书面材料上,后续发生理赔纠纷时,这些材料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2. 遇到保险公司要求签署“一次性了结”“再无纠纷”之类的承诺书时,一定要先核实自己应得的赔付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拿不准的可以先咨询专业保险纠纷律师,不要贸然签字;如果已经签字后才发现赔付金额远低于约定标准,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及时起诉行使撤销权,避免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救济权利。
  3. 针对分红险、万能险这类兼具理财属性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负有更高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就红利的不确定性、计算方式向投保人明确释明,反而通过固定收益承诺引导投保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承诺的收益履行赔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