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木材时车辆溜车被压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丹东(2025)辽06民终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在车辆货厢整理货物时因车辆溜车侧翻不幸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6民终965号生效判决分析:
保险公司依据意外险免责条款主张拒赔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案涉免责条款已经依法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二是被保险人的出险情形完全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适用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判断是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的免责情形,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驾驶机动车”的状态,不能仅通过车辆侧翻、被保险人被压在车下等结果倒推驾驶行为,必须结合现场证据、证人证言、救援记录等综合认定。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毕某丙是在车辆货厢上整理木材时,因车辆溜车侧翻被压身亡,并非处于驾驶车辆的状态,因此不符合案涉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形,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2月,凤城市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为本村169名村民向某保险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5000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全年,免责条款包含“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毕某丙系被保险人之一,身故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024年11月,毕某丙在一辆无有效行驶证的四轮农用车货厢上整理装运的木材时,车辆在坡地发生溜车侧翻,毕某丙被车辆及木材掩埋,当场身亡。毕某丙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毕某丙系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出险、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家属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毕某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认定毕某丙系在车辆货厢整理木材时,因车辆溜车侧翻被压身亡,并非处于驾驶机动车的状态,不符合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适用情形。保险公司主张毕某丙系驾驶车辆出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毕某丙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7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6民终965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人应注意留存保险公司交付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全部书面凭证;保险公司若仅能提供投保人声明的扫描件无法提供原件,且扫描件存在印章瑕疵的,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未完成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意外险理赔遭遇拒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要轻易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可以从两个核心维度抗辩:一是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核实事故情形是否完全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尤其是对于事故经过的认定,要注意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救援记录、报警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保险公司仅凭推测认定免责情形。
3. 此外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坡地使用农用车装卸货物时,务必做好驻车制动措施,必要时采取垫挡轮木等方式防止溜车,作业人员尽量避免停留在车辆下方或货厢内,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