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10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电子投保已告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电子投保情形下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1035号生效判决分析: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若主张该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相较于传统纸质投保,电子投保因存在条款内容多、屏幕显示字体小、易被投保人忽略等特点,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标准更高,仅靠投保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不足以证明已尽到义务,需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流程中设置了强制停留阅读、免责条款单独突出提示等环节,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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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锦州义县某路段与魏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魏某驾驶的出租车系从义县某有限公司租赁经营,事故后车辆进厂维修14天,产生停运损失。
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方式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维修费11606元,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理由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免赔,且电子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
争议焦点
电子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电子投保是投保人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特定页面完成合同签订,由于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体量较大,电子设备显示文字字体较小,不方便投保人仔细审慎阅读,因此保险人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更重的着重提示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单、提示书、投保人声明等证据,但未提交电子投保流程中已设置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免责条款的强制停留阅读程序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高某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魏某停运损失2240.12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103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营运车辆方主张停运损失需备足证据:需提供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营运资质证明(如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营运证、车辆租赁协议等),证明车辆属于合法营运车辆;二是停运时长证明(如维修厂出具的进出厂记录、维修施工单),证明停运天数的合理性,避免因故意扩大损失不被支持;三是收入标准证明(如营运流水、行业平均工资数据),若无法证明实际收入,法院通常会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停运损失。
- 保险公司需规范电子投保流程:电子投保不能仅依赖“投保人签字声明”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需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免责条款单独弹窗、关键条款加粗标红、强制停留阅读(建议不少于30秒)、投保人单独确认免责条款内容等环节,并完整留存投保操作日志、页面跳转记录等证据,否则免责条款极易被法院认定为不生效。
- 全责方车主无需自行承担停运损失:若车辆投保了足额商业三者险,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只要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免责条款有效,该损失仍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无需私下赔付;若保险公司拒赔,可引导受害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 主张所有损失均需留存关联证据:本案中魏某主张的50元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事故存在关联性,未获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后,所有损失的主张都要留存对应的、与事故直接相关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