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人拒绝保函交履约保证金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10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标后招标人拒绝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保函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招标人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违约?是否应当赔偿中标人已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1089号生效判决分析: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缔约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即成立预约合同关系,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订立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文件已明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支票、电汇等多种方式缴纳的,招标人单方面拒绝中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缔约义务,导致正式合同无法订立的,构成预约合同违约,应当赔偿中标人为缔约支出的合理损失,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装备制造公司委托某项目管理公司就两个车间防火涂料工程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采购文件明确载明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为保函、支票、电汇,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某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于2023年12月11日向项目管理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等合计58200元。后某建设公司提出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某装备制造公司明确拒绝,双方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随后案涉项目重新招标,由案外人中标。某建设公司遂起诉要求某装备制造公司、某项目管理公司赔偿代理服务费等损失。
争议焦点:某装备制造公司拒绝以保函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赔偿某建设公司主张的58200元损失。
法院观点: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之间预约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采购文件已明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某装备制造公司单方面拒绝该缴纳方式,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导致正式合同无法订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建设公司为缔约支出的合理损失。某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已按约定完成采购代理服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装备制造公司赔偿某建设公司代理服务费等合计58200元,驳回对某项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装备制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108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参与招投标的中标人而言:
1. 投标前应当仔细审阅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尤其关注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合同订立时限、违约责任等与缔约直接相关的内容,提前评估自身履约能力;
2. 中标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限、方式与招标人磋商合同订立事宜,所有沟通尽量留存书面记录(包括微信、邮件、函件等),避免口头沟通无据可查;
3. 若招标人违反采购文件约定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如代理服务费支付凭证、保函手续费、差旅费、为履约准备的支出等),必要时可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主张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二、对招标人而言:
1. 采购文件一经发布即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单方面变更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否则可能构成预约违约;
2. 若确需调整采购要求,应当在招标阶段通过澄清、修改公告等方式公开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单独针对中标人提出超出采购文件的要求;
3. 因客观原因无法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及时与中标人协商解除预约合同,并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避免损失扩大。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已按采购文件约定完成代理服务且无过错,中标人要求其退还代理服务费缺乏依据,相关损失应当由违约的招标人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