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仅凭给第三人的聊天记录要货款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仅以其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主张买方欠付货款,或者买方仅凭证人证言主张已现金还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11号生效判决解答:前述两种主张均无法直接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卖方若无法举证证明买方已授权第三人代为订货、对账的,其单方发送给第三人的送货、对账记录对买方不产生约束力,法院仅能按照买方自认的欠付金额认定货款数额;其次,买方主张已现金还款的,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在无收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且现金还款不符合双方此前交易习惯的,法院对还款主张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甲为马饲料供应商,李某为锦州本地养马户,2023年起李某多次向张某甲采购马饲料。后双方因货款产生纠纷,张某甲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欠付料款98100元,提交的核心证据为其向第三人赵某发送的送货对账微信记录,以及其与李某的通话录音,但录音中李某未认可欠付98100元,仅自认欠付53700元。李某抗辩其已经于2024年3月现金偿还53700元,仅提交了证人证言,未提交收条、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张某甲料款537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甲无证据证明李某授权赵某代为订货、对账,其与赵某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依据;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现金偿还货款,不符合双方此前微信转账的交易习惯,故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1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卖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货、对账应直接与买方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对接,确需委托第三方对接的,应当提前要求买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第三方的权限范围;每次送货应当要求收货方签字确认送货单,留存好原始交易凭证,避免后续买方对货物数量、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时无据可依。
- 买方支付货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溯源的支付方式,转账时备注清楚对应货款的时间、品类、金额;确需现金支付的,应当要求卖方出具书面收条,明确载明收到货款的金额、对应交易事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还款事实。
- 若买方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应当及时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在未对欠款金额、质量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随意支付款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