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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农机导航约定用补贴付尾款能反悔吗?多付的500元是货款还是安装费?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1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农机买卖交易中,双方约定买方以领取的农机补贴款支付尾款,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买方拿到补贴后拒不支付是否构成违约?买方主张卖方多收的500元属于超额货款要求返还,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18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买卖双方签订的以农机补贴款支付尾款的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买方在实际领取农机补贴款后,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补贴款作为尾款支付给卖方,已经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

其次,关于买方主张卖方多收取的500元属于超额货款要求返还的问题,买方仅以发票载明的导航设备价款金额主张卖方多收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500元属于货款范畴,结合案件交易事实,该500元实际为导航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费,不属于货款范围,故买方要求返还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4月,孙某向黑山县某有限公司购买华测导航一台,双方约定总价款为18000元。孙某于2021年4月6日支付3500元,4月15日支付10000元,剩余5000元尾款双方约定以孙某后续可领取的农机补贴款抵顶,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孙某应积极办理农机补贴,补贴款下放次日需将5000元支付给黑山县某有限公司;若因孙某个人原因导致补贴未办理成功,孙某仍需承担5000元尾款的支付义务。2024年2月孙某实际领取农机补贴款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尾款,黑山县某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5000元货款。孙某提起反诉,称导航设备的发票金额仅为13000元,黑山县某有限公司多收取其500元货款,要求予以返还,同时否认欠付5000元尾款的约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某在领取农机补贴款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5000元尾款的义务。关于孙某主张的500元超额货款,孙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500元属于货款范畴,该款项实际为导航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费,其要求返还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黑山县某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驳回孙某的反诉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18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涉及总价款构成、尾款支付方式、附加服务(如安装、调试、售后运维)费用等核心事项,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避免后续就费用性质、付款责任产生争议。本案中孙某正是因为未明确500元安装费的书面约定,仅以发票金额主张多付货款,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2. 对于以政策性补贴、第三方付款等非自有资金作为付款来源的约定,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以及若补贴未获批、第三方未付款情况下的替代付款责任,避免付款方后续以“未拿到补贴”“第三方未付款”为由拒付货款。
  3. 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价格欺诈、多收货款、违约等情形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合同约定、聊天记录、付款备注、通话录音等)予以佐证,仅以单方陈述或间接证据推定事实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农机补贴的发放对象虽为购机农户,但买卖双方可自由约定补贴款的实际用途,只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反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