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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能认定合伙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22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2277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合伙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即便各方未签订正式合伙合同,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各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及实际履行行为,即可认定事实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的“合伙做生意”表述、双方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上诉人长期无偿提供劳务不符合帮工常理等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帮工、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战某、杨某霞与刘显阳约定合伙经营酒类生意,刘显阳负责出资,战某、杨某霞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5年3月18日刘显阳去世,其继承人刘某航、刘某荣起诉要求确认合伙关系终止,战某、杨某霞抗辩称二人仅为无偿帮忙管理,与刘显阳不存在合伙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结合杨某霞与刘显阳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合伙做生意”的表述、刘显阳去世后双方协商善后事宜的录音中战某、杨某霞自认合伙的内容、战某、杨某霞实际参与对接进货渠道、核对经营账目等管理行为,且二人长期未领取报酬不符合无偿帮工常理,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合伙关系。合伙人死亡后,合伙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应当终止。

裁判结果

驳回战某、杨某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战某、杨某霞与刘显阳的合伙关系于2025年3月18日终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227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经营前建议优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经营分工、收益分配规则、风险承担比例、散伙清算条件等核心条款,从根源上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应当注意留存沟通合伙事宜的聊天记录、录音、共同经营的收支凭证、资金往来记录、共同决策的相关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认定事实合伙关系的核心依据。
  3. 合伙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主张确认合伙关系终止,并就合伙财产的清算、分割主张权利,若对方拒不配合清算、侵占合伙财产,可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避免财产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