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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并完成交接后还能主张原合同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锦州(2025)辽07民终7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完成租赁物交接后,一方能否再依据原租赁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解除后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7民终71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租赁合同若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质是通过新的合意终止原合同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优先以双方约定为准。若解除时未专门约定赔偿、财产处置等问题,且已完成租赁物交接、交接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通常会被视为双方认可交接现状,同意按当时状态了结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事后再主张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若前诉已经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作出了生效裁判,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否则会构成重复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租赁期间承租人添附的财产(如本案中的煅烧炉),如果合同仅约定了租赁期满后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提前解除时的补偿规则,双方合意解除且交接时未提出补偿要求的,事后再主张建炉款等添附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7年5月,抚顺某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公司”)与锦州某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巨路公司将厂区及原有煅烧炉出租给天科公司,租期5年;天科公司负责砌筑64罐煅烧炉并承担费用,租赁期间天科公司购置的设备、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归巨路公司所有,租赁期满不再续签的,天科公司不得自行处理。合同签订后,天科公司建造了两座煅烧炉并于当年底投入生产。

2018年7月,巨路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利等人多次阻拦天然气运输车进入厂区,导致天科公司停产,罗某利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天科公司起诉巨路公司要求赔偿违约损失,诉讼过程中天科公司于2020年5月增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巨路公司当庭同意解除。2020年8月,双方完成租赁物交接,包括天科公司自建的煅烧炉、办公用房等,交接全程录音录像,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前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巨路公司赔偿天科公司炉体损失、停产经营损失等共计800余万元,天科公司给付巨路公司租金及2018年5-6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天科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巨路公司赔偿两台煅烧炉的建炉款2000万元及利息;巨路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天科公司赔偿修炉费46万余元、返还缺失设备、给付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合意解除合同,前诉已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及损失作出裁判,双方交接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解除后果的认可,故驳回天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巨路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7民终71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协商解除合同务必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解除时间、财产返还标准、添附物处置规则、剩余费用结算、违约责任承担等全部遗留问题,避免口头约定或“默认解除”引发后续纠纷。
  2. 租赁物交接时要全面查验,包括房屋主体、设备设施、添附物等的现状,如有损坏、缺失或对补偿有异议,一定要在交接文件中明确标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要盲目签字,否则事后再主张异议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因合同违约提起诉讼时,要尽量一次性提出全部损失主张,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同解除后的补偿等,避免拆分起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或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被驳回。
  4. 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承租人添附的建筑物、设备等财产,不仅要约定租赁期满后的归属,还要明确约定合同提前解除(包括合意解除、违约解除)时的补偿标准、折旧计算方式等,避免提前解除时双方对添附物处置产生争议。
  5. 租赁合同约定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的,出租人代缴税费后要及时向承租人主张,并留存好缴费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前诉已就部分税费诉求作出实体处理,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要重复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