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仅凭证人证言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营口(2025)辽08民终15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关系纠纷中,仅提供证人证言主张对方侵害自身不动产权益,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8民终1575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关系纠纷属于物权纠纷范畴,当事人主张自身不动产权益受到相邻方侵害的,应当对自身享有合法权益、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属于主观性较强的证据类型,若无不动产权属证明、现场勘验记录、书面调解协议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张权益的一方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与麻某系辽宁省大石桥市的邻居,双方因相邻权益产生多起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称,麻某占用其自留地、园田地,在其院墙上砌大门垛,搭建的过道棚坡度不合理导致雨水流入自家过道,还安装监控正对其家门侵犯隐私,据此要求麻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为证明自身主张,王某仅提交了原房主、两任村委会主任出具的书面证实(均为证人证言),未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权属证明,也未提交专业机构的现场勘验结论等客观证据。麻某对王某的主张全部不予认可,辩称争议土地是自己的,过道棚是平的不存在淌水问题,监控已经损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主观性强,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权益,也无法证明过道棚侵害其排水权益,仅基于睦邻原则支持了王某要求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求,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王某仅提交了3张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8民终1575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相邻关系纠纷维权的核心是“证据先行”,首先要收集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客观权属证据,先证明自己对主张的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这是维权的基础,仅靠亲戚、邻居甚至村干部的证人证言,效力极低,很难被法院采信。
- 对于排水、通行、采光、噪音等相邻侵权事实,要及时拍摄清晰的现场视频、照片,标注拍摄时间,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侵权事实,避免仅凭口头陈述或者模糊照片无法证明的情况。
- 邻里纠纷发生后,尽量先通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使用。
- 如果遇到邻居安装监控摄像头正对自家门窗、院落等私密区域的情况,只要能举证证明监控覆盖自家私密空间,法院一般会支持拆除摄像头的诉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及时拍摄监控角度的照片、录像,固定证据后维权成功率较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