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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人代销水果卖便宜了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营口(2025)辽08民终15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偿接受亲友委托帮忙代销货物,受托人低价销售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参与协商定价的第三方销售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8民终158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无偿委托并不等于受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行事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免费帮忙”为由完全免责。

其次,如果委托人对委托权限约定模糊,比如仅作出“看着卖”这类概括性表述、未明确价格底线,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比例,通常不会判决受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委托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如果第三方只是受托人选任的销售合作方,并非委托合同的相对人,且委托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与受托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无权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曲某与李某甲系亲戚关系,2024年9月曲某委托李某甲无偿为其代销葡萄954件(每件18斤)、鸡心果1897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李某甲通过李某乙所在的东莞某市场档口销售案涉货物。

葡萄销售过程中,最初双方商定以1.6元/斤的价格卖给超市,曲某知情并同意。后超市以葡萄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退货,李某甲将葡萄以20元/件的价格低价处理,主张该处理价格已征得曲某同意,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鸡心果销售前,曲某告知李某甲鸡心果成本约40元/件,同市场其他档口同期售价约40元/件,聊天中曲某表示“没事,明天你看着卖”。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协商后,以25元-38元/件不等的价格将鸡心果全部售出,总销售额为50520元。

曲某认为李某甲低价销售造成其损失,且李某乙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共计39679.2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1. 关于葡萄损失:李某甲主张低价处理葡萄已征得曲某同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应认定其超越代理权限,对葡萄差价损失14119.2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关于鸡心果损失:曲某作出“看着卖”的表述属于授权不明,双方对损失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各承担50%责任。按市场均价40元/件计算,鸡心果损失为25360元,李某甲应赔偿50%即12680元。
  3. 关于李某乙的责任:李某乙是档口工作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且销售价格均经李某甲同意,不存在过错,同时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乙与李某甲存在恶意串通,故李某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甲赔偿曲某损失共计26799.2元,驳回曲某其他诉讼请求。曲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8民终1581号
  •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委托,都建议明确约定委托权限,尤其是代销货物的价格底线、质量异议处理、降价审批流程等核心事项,尽量通过书面协议、微信文字等可留存的方式固定,避免使用“看着卖”“差不多就行”等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2.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价格调整、货物降价处理等重大事项时,一定要及时征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并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超越权限或存在重大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委托人认为第三方与受托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第三方参与定价、提供销售场地等事实,很难要求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委托代销货物前,双方最好对货物的质量标准、损耗承担、质量异议期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互相推诿,无法划分责任。
  5. 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根据案件胜诉比例决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分担诉讼费,当事人主张诉讼费全额由对方承担的,需要以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为前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