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当天才拿出带仲裁条款的合同提管辖权异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营口(2025)辽08民终1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纠纷中,被告未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在首次开庭当天才提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主张排除法院管辖,该异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仲裁条款仅约定原告与部分被告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能否直接驳回原告对全部被告的起诉?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8民终1652号生效判决分析:
- 仲裁管辖异议与普通地域/级别管辖异议的提出期限存在本质区别:普通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则视为认可法院管辖;但依据《仲裁法》的特殊规定,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由排除法院管辖的异议,只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即可,司法实践中开庭当天、实体审理开始前提交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通常会被认定符合法定期限要求,这是很多当事人甚至法律从业者容易混淆的程序要点。
- 若仲裁条款的签订主体是案涉服务的实际承接方,其余被告要么已注销、要么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案涉全部纠纷均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争议范围的,法院有权驳回原告对全部被告的起诉,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不会因为存在多个没有直接签仲裁条款的被告就继续审理。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孙某因美容预付服务退费纠纷,将个体工商户营口市站前区某、其经营者丁某、以及已注销的原经营主体营某起诉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关系、退还预付服务费95600元并赔偿利息、精神损失、维权费用等共计11万余元。案件一审开庭当天,被告营口市站前区某当庭提交双方于2024年5月11日签订的《美容服务协议》,协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在开庭当天才提交仲裁协议提出管辖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是仲裁条款仅由孙某与营口市站前区某签订,能否约束本案全部三名被告,法院能否驳回孙某的全部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容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具体,不存在无效情形;营某已办理注销登记,其相关美容服务业务全部由营口市站前区某承接,孙某的剩余服务项目也已全部纳入案涉《美容服务协议》的约定范围,案涉整体纠纷均属于仲裁条款的覆盖范围;被告在首次开庭的实体审理开始前提交仲裁协议提出管辖异议,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期限要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孙某应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案涉纠纷。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8民终1652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签订各类预付式服务合同(美容、健身、培训等)时,务必做到“两要”:一要仔细审阅争议解决条款,若约定仲裁管辖,要知晓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二审上诉程序,维权成本和路径与诉讼不同,签字前要谨慎确认;二要自己留存一份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避免出现涉诉时手里没有合同、不知道存在仲裁条款的被动局面,更要防止经营者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 诉讼当事人要准确区分两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如果是对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有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天的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会直接驳回;如果是主张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只要在首次开庭的实体审理开始前提出即可,无需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不要因为认知错误错过提出异议的时机。
- 若起诉时列有多个被告,要提前核实核心合同相对方是否与自己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核心交易的合同有仲裁约定,其余被告只是经营者、关联主体、已注销主体的权利义务承接方的,整体纠纷大概率会被认定属于仲裁管辖范围,建议直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浪费数月的诉讼时间成本。如果认为仲裁条款是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无效情形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抗辩,或者另行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