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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出具的欠条能否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征和律所结合营口(2025)辽08民终8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过程中双方就款项结算出具的欠条,能否直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8民终88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合伙、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并非一律不能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案涉欠条是否属于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如果双方已经对之前的合作往来进行全面清算,以欠条形式明确约定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核心内容,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双方就欠款清偿达成了新的借贷合意,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无需再按照原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刘某、舒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记载了欠款来源、金额、还款时间及利息标准,且出具欠条后二人陆续履行了大部分还款义务,足以证明该欠条是双方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门某、贺某与刘某、舒某共同经营水果生意,合作过程中刘某、舒某挪用了属于门某、贺某的合伙款项500万元。2022年6月,双方经协商后由刘某、舒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500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欠条出具后,刘某、舒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本息,尚欠剩余款项未付。门某、贺某遂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刘某、舒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纠纷,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纠纷审理,且一审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1. 案涉纠纷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2. 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是双方因合伙款项挪用产生纠纷后,经协商达成的清算性质的债权债务协议,双方已就欠款清偿形成新的借贷合意,且具备款项交付的事实,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并无不当。同时,本案有明确的欠条及还款记录,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条件,一审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舒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门某、贺某欠款本金1413385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8民终88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合伙、买卖还是其他合作关系,双方最终清算时如果约定以欠款形式了结债务,建议在债权凭证中明确载明“双方已完成清算,经协商一致转为借款”等内容,同时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后续维权时可直接按照民间借贷主张,无需再举证证明原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细节,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2. 如果被告主张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合伙协议、分红约定、亏损承担凭证、交易往来记录等,仅以口头主张基础关系为合伙的,法院不会采信抗辩意见。
  3.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以主张抵顶本金。
  4.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证据证明案件属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情形,否则法院有权驳回异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