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散伙后用合伙资金租的场地归谁?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解除后,用合伙出资支付过租金的经营场地,租赁权应当归谁所有?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合伙经营场地,散伙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实际使用人迁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11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用于合伙经营的场地租赁权,若租金是以合伙财产支付的,对应的租赁权益属于合伙财产范畴,散伙时应当作为合伙财产一并清算分配。但租赁权的归属需要结合租金支付主体、对应租赁期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如果某一阶段的租金是由一方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支付的,且该期间已经超出合伙财产支付租金的覆盖范围,那么该阶段的租赁权益应当归属于支付租金的合伙人个人,其有权以承租人身份要求无权占有人迁出场地。
最后,关于合伙解除时的投资款返还问题,若双方未完成完整的合伙清算,法院会结合投资款的实际用途、合伙经营期间的资产折旧与损耗、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并非一律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真实案例
王某与张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阜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某检测公司)的机动车检测业务,王某占35%合伙份额,张某占65%合伙份额,合伙期限6年。合伙出资主要用于购买检测设备、租赁经营场地、场地装修等,双方委托张某为合伙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案涉经营场地最初由黄某从阜新某液压件厂承租,后经阜新某液压件厂同意转租给张某,张某支付了2022-2024年度租金及押金共计23万元。为办理工商地址变更手续,阜新某液压件厂曾与王某配偶罗某名下的阜新某检测公司签订过一份仅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阜新某液压件厂也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租金。
2024年2月,双方因经营矛盾产生纠纷,张某退出经营,阜新某检测公司由罗某实际控制,后罗某在诉讼期间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判令王某及阜新某检测公司迁出案涉场地、返还投资款等。
经司法鉴定机构审计,张某实际向合伙投入资金413051.71元,王某一方实际投入设备及资金共计3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二、王某、罗某及阜新某检测公司返还张某投资款的90%即371747元;三、阜新某检测公司从案涉厂区迁出并将厂区返还张某;四、鉴定费35000元由张某负担3500元,王某一方负担3150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主张案涉场地租金是用合伙财产支付的,租赁权属于合伙财产,既然法院已判决返还投资款,场地租赁权应当归己方所有;张某则主张应当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场地租赁权,一审审计的投资款中包含的租金仅覆盖至2024年6月,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的租金系张某个人缴纳,该期间的租赁权益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一审判决阜新某检测公司迁出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投资款返还,双方未进行完整的合伙清算,结合投资款主要用于经营支出、资产存在折旧损耗等实际情况,一审酌定按90%返还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张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一审中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四,诉讼费、鉴定费按比例分担符合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准许罗某、阜新某检测公司撤回上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民终113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明确场地租赁主体,避免权属混同:合伙经营时,若租赁场地用于合伙事务,建议以全体合伙人共同名义或合伙经营实体(如合伙企业、项目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尽量避免仅以一方合伙人个人名义承租,防止散伙时对租赁权归属产生争议。若确需以个人名义承租,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权属于合伙财产。
- 规范出资与收支管理,保留完整凭证:合伙期间的出资、租金支付、经营收支等,尽量通过合伙公用账户流转,备注清楚款项用途与对应期间,避免个人财产与合伙财产混同,以便散伙清算时能够准确认定出资性质与财产归属。
- 散伙时全面清算,一揽子解决争议:合伙合同解除时,应对全部合伙财产(包括设备、存货、租赁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承担亏损,避免仅就部分财产起诉,导致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 及时处理散伙后的场地事宜:若散伙后一方继续使用合伙经营场地,应当及时签订转租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与支付主体,避免一方个人垫付租金后引发租赁权归属争议。
此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投资款返还比例问题,征和律所特别提示:合伙经营期间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妥善保管账册、收支凭证、合同等材料,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该方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