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找谁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5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大量零散劳务分包、专业分包项目因项目分散、计价灵活等特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该找谁要钱”的核心困惑——尤其是当建筑公司主张项目为内部承包或挂靠给项目经理个人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总承包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515号生效判决解答:
- 即使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义务且持有加盖建筑公司公章的结算单、对账函、工程量确认单等文件,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盖章的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
- 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协议属于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实际施工人。即便协议约定由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只要实际施工人对该内部约定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是代表建筑公司履职,即可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 建筑公司曾以自身名义向发包方主张案涉工程工程款(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又以“不是实际承包人”“仅为被挂靠方”为由拒付下游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真实案例
阜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是阜新市城某丙商住小区项目的总承包方,龚某甲系该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某甲公司与龚某甲签订《单位工程公司内部约定书》,约定由龚某甲负责项目施工全流程,某甲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管理费,剩余工程款拨付给龚某甲支配。
后龚某甲将项目中的水电安装、线路预埋等劳务工程交由张某实际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16年1月19日,某甲公司向张某出具《城某乙工程量总结算单》,确认欠张某水电、力工人工费2211000元,结算单上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龚某甲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结算出具后,张某陆续收到工程款790000元(含以房抵账部分),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4年春节前夕。因剩余1420000元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张某将某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龚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出具了加盖公章的结算单,足以认定其与张某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应当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某甲公司与龚某甲的内部约定属于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张某;且某甲公司曾以总承包人名义向发包方主张过案涉工程款并获得胜诉仲裁裁决,现又以不是实际承包人为由拒付工程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2024年春节前夕的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张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工程款1420000元及相应利息,龚某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9民终51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尽量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工程量、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若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务必在施工过程中留存好施工记录、材料进场凭证、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尤其要争取拿到加盖承包方公章的结算单、对账函、工程量确认单等书面文件,该类文件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 遇到建筑公司以“项目是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是挂靠关系,公司不负责付款”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要轻易放弃对建筑公司的权利主张——只要你对内部承包/挂靠关系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是代表建筑公司履职(如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建筑公司曾直接付款、项目公示牌显示建筑公司为总承包方等),就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
- 需注意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催款,每次催款都要留存痕迹(如微信/短信记录、书面催款函及邮寄凭证、通话录音等);若对方有部分付款行为,要妥善保存付款凭证,该类履行义务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时效期间。
-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当规范内部承包、项目挂靠的管理流程,不能仅收取管理费而不承担实质管理责任,否则不仅要对下游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还可能面临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若确属挂靠关系,应当在对外签订文件、对接下游施工方时明确告知挂靠事实,避免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承担额外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