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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微信对账对方不回复算认账吗?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6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日常小额建材买卖等零散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下单、对账。如果卖方通过微信发送欠款对账单后,买方既不核对确认也不明确否认,事后能否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关系不成立、不认可欠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61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买卖合同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其他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实际履行行为等)均可以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只要双方存在买卖合意,且一方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另一方接受的,买卖关系即成立。

其次,针对买方收到对账单后长期不回复的行为,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双方沟通情况、部分履行行为等综合认定:如果卖方已经明确发送了具体的欠款明细并要求买方核对,买方作为买受人本身负有结算核对的义务,若其有能力核对却刻意回避、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甚至存在部分支付货款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

本案中,苏某与纪某存在长达5年的建材交易习惯,纪某两次发送对账单后苏某均未提出实质异议,还支付了5000元货款,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关系成立,苏某应当支付剩余欠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4年期间,苏某多次向纪某购买沙子、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纪某负责将建材送至苏某指定的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用不定期结算的方式交易。

2023年11月26日,纪某通过微信向苏某发送手写记账单(合计欠款12905元)并要求核对,苏某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纪某以家人住院为由催款,苏某回复称会想办法筹钱。2024年春节前,苏某向纪某支付货款5000元,后又另行赊购价值555元的建材。

2024年10月,纪某再次发送对账单催要剩余8450元货款,苏某仍以需要核对为由拖延,纪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 苏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明确回复核对,能否据此认定欠款金额?

法院观点

关于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双方并非单次交易,长达5年的合作已经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供货事实、部分付款行为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欠款金额认定:苏某作为买受人,本身负有对欠付货款进行结算核对的义务。纪某两次向其发送明确的欠款明细并要求核对,苏某有能力核算却刻意回避,对欠款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且在收到对账单后实际支付了5000元货款,因此应当认定其对欠款金额是认可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苏某给付纪某建材款8450元及利息(以845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审法院驳回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民终61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交易,建议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数量、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缺乏直接依据。如果是零散的长期交易,也可以定期签订对账确认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对于确实不便签订书面合同的零散交易,要注意留存好全部交易凭证:包括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送货单(最好有买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付款凭证、对账沟通记录等。发送对账单时,要明确告知对方“请于X日内核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对账单内容”,并保留发送记录。

第三,如果买方收到对账单后长期拖延不核对、不付款,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等方式催要并保留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对方故意赖账,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发律师函、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苏某曾主张部分建材是工人私自索要、不应由其承担,但因未提供证据未被法院采纳。这也提醒经营主体,如果安排员工负责收货、对接供应商,要明确员工的授权范围,同时做好内部管理,避免因员工私自行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