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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只有转账记录对方说只是代转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6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持有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还款,借款人抗辩称款项是代第三人收取、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656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双方都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款项。

在出借人仅能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律会先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借款人抗辩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代转款、偿还旧债或者其他债务,就需要借款人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借贷关系的推定,法院就会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姜某已经提交了向王某转账21万元的银行记录,完成了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王某抗辩称自己只是代姜某把钱转给实际借款人张某,但王某提交的给张某转账28万元的记录,无论是金额(比姜某转款多7万元)还是时间(晚了1天)都无法与案涉款项对应,也没有证据证明姜某事先知晓并同意将款项出借给张某,更没有姜某和张某之间的借条、沟通记录等能证明二人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抗辩不成立,姜某和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算王某收到钱后又转借给了张某,那也是王某和张某之间的独立借贷关系,和姜某无关。姜某仅需向王某主张还款,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另行向张某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3年12月7日,姜某将21万元转入王某的银行卡内。次日,王某向案外人张某的银行卡转款28万元。后姜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王某抗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案涉款项是姜某借给张某的,自己仅代为转款,并非实际借款人,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

另查明,在此前马某起诉姜某、王某、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生效判决已认定马某转给姜某的21万元是姜某向马某的借款,王某和张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姜某已提交向王某转账21万元的凭证,完成了款项交付的举证。王某抗辩称实际借款人是张某,但其提交的向张某转账28万元的记录,在金额、时间上均与案涉转款不符,也不足以证明姜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其抗辩不能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姜某可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姜某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要求追加张某为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姜某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民终65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款项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无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借钱,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书面借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方式确认借款事实,不要仅留存转账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对方很容易以代转款、还款等理由抗辩,大幅增加维权难度。
  2. 代他人收借款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如果仅帮亲友代收借款,千万不要直接收款后就转走,一定要让出借人、实际借款人、代收款人三方签订书面代收款协议,明确代收款的性质以及代收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计算规则: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明确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3年,而非从借款发生之日起算。但建议出借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
  4. 实际用款人不是自己也可能担责:很多人误以为“钱我没花就不用还”,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要是你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即便款项全部转给第三人使用,你仍需承担还款责任。还款后你可以向实际用款人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出借人还款。
  5. 追加实际用款人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果借款人主张款项是第三人实际使用,要求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与第三人存在直接借贷合意,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追加。借款人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另行起诉实际用款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