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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未到房东擅自锁房赶人能要回租金押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民终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出租人就擅自锁房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是否构成违约?承租人已经支付的剩余租金、租房押金能否要求返还?出租人主张的房屋损坏赔偿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民终721号生效判决分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无权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更不得采取锁房、断水断电等妨害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行为,否则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提前搬离的,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以及符合退还条件的租房押金。对于出租人主张的房屋损坏赔偿,需由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坏系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且损失实际发生,无法举证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性质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唐某向孙某甲、孙某乙承租位于阜新市细河区的商用房屋,双方签订三年期《租房合同》,约定租期至2024年12月1日,年租金26000元,租房押金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2024年7月双方因房屋跑水事件产生纠纷,出租人明确告知唐某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

2024年11月,出租人以唐某未提前缴纳下一年租金为由,先后张贴收房通知、要求唐某提前搬离,还于2024年11月24日擅自锁住出租房屋,后经民警调解才开门,唐某随后提前搬离承租房屋。

后唐某起诉要求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355元、租房押金1000元及其他损失;出租人反诉要求唐某赔偿墙面、墙砖、大门、牌匾等损失共计1万余元。一审判决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唐某赔偿墙面损失3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出租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出租人提前锁房要求承租人搬离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 剩余租金、租房押金是否应予返还?
  3. 出租人主张的各项房屋损坏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出租人已经明确告知唐某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唐某无义务提前缴纳下一年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无权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其擅自锁房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理应返还唐某剩余租金及租房押金。

对于出租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墙面钉孔属于承租人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其余损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酌定唐某赔偿300元墙面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民终72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承租人的提示:租房时务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租金缴纳时间、押金退还条件、房屋损坏责任、解约流程等核心条款;如遇出租人提前锁房、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第一时间报警留存出警记录,同步拍摄视频、录音固定证据,切勿自行暴力破坏房屋设施,避免被倒追赔偿责任;搬离时需与出租人共同验房,签署书面验房交接单,全程拍摄房屋现状视频留存,避免后续被主张无依据的损坏赔偿。

  2. 对出租人的提示:即便承租人存在违约嫌疑,也切勿采取锁房、断水断电等私力救济措施,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要主张房屋损坏赔偿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收集充分证据,包括交房时的房屋完好状态照片/视频、损坏系承租人导致的证据、损失金额的正规票据、维修凭证等,否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

  3. 通用风险提示:双方如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务必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租金结算、押金退还、损坏赔偿、房屋交接等全部事项,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涉及改动房屋结构、安装附属设施等情况,需提前书面约定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避免租期届满后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