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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的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责条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阜新(2025)辽09刑终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车主买保险都是线上一键投保,几乎不会仔细看冗长的保险条款。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拿出“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范围”的条款拒赔,这种电子投保的免责条款一定有效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9刑终123号生效判决分析:电子投保模式下的商业险免责条款不是只要有投保人勾选就自然生效,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定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仅仅是条款加黑、设置统一勾选框,没有配套的强制阅读、单独提示等措施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显示,整个投保流程仅用时1分钟左右,没有设置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时长,没有单独弹窗提示免责内容,投保人快速划动页面即可完成勾选,这种形式化的流程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7日,巩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阜新市太平区转弯时撞到行人白某,致白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巩某驾车离开现场,还擅自修复车辆损坏部位导致无法鉴定,交警认定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保5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判决巩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人保阜新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富邦财险辽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9万余元。富邦财险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电子投保时已就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1. 富邦财险辽宁分公司是否就商业三者险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来看,整个电子投保流程仅用时1分钟左右,未设置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时间,无单独弹窗提示或突出显示,投保人快速滑动页面即可完成勾选,即使条款有加粗也不能认定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此外,白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证实误工损失,当庭变更了护理费诉请,且因事故构成八级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9刑终123号
  • 案由:交通肇事罪
  •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车主/投保人提示:电子投保时不要直接一键勾选“同意所有条款”,尽量留存投保流程的录屏证据;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酒驾”等免责条款拒赔,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不要直接认可拒赔结论。
  2.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示:如果肇事方保险齐全但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可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即使肇事方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 对保险公司提示:电子投保的提示义务不能走形式,建议设置免责条款单独展示页面、强制阅读时长、逐条确认按钮、通俗化解释说明等环节,仅靠统一勾选框无法证明尽到提示义务,极易被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4.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其他实务要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只要能举证证明有实际劳动收入和误工损失,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护理费计算如果有明确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完全局限于住院期间的护理级别,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依法审理,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