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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借钱做工程,另一方没签字也要一起还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3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明确追认。此时,如果借款被用于一方承揽工程、项目经营,债权人还能否要求未签字的配偶共同还款?

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辽10民终1353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正是:赵某个人借款用于工程,李某未共同签字,是否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353号生效判决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由另一方共同承担,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字”,还要看债务是否进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体系。

从裁判思路看,法院并未简单因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事实:

  • 借款用途:赵某在一审中认可,向姜某借款用于某家园小区工程;
  • 家庭收益关联:赵某因工程款抵顶取得的300余平方米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说明工程收益与家庭财产存在连接;
  • 经营参与或知情可能:已有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且赵某承建其他工程产生诉讼时,赵某、李某曾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 生活来源判断:李某、赵某均主张李某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与赵某工程经营相关,法院据此认为赵某承揽工程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李某是否在借条上签字”,而在于债权人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这笔债务虽然由赵某个人名义形成,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经营收益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存在实质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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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此前,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0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判令赵某向姜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姜某申请强制执行。

后因执行过程中涉及夫妻财产份额问题,姜某另行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赵某债务属于赵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李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是:赵某向姜某借款用于工程经营,李某未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也主张自己不知情、不参与工程,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观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认可借款用于某家园小区工程。李某、赵某均主张李某没有工作,家庭生活来源有限,但赵某因工程款抵顶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够反映赵某承揽工程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同时,赵某承建其他工程产生诉讼时,赵某、李某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一审中姜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不知情案涉工程不符合常理,案涉债务符合共同生产经营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裁判结果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确认(2021)辽10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赵某所负债务为赵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35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未签字”并不是绝对免责理由,“签字”也不是唯一判断标准。法院通常会围绕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经营收益归属、夫妻是否共同参与经营、家庭财产是否受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主张未签字配偶共同还款,应尽量补强以下证据:

  • 借款实际进入工程项目、经营账户或用于支付工程款项、人工费、材料费的凭证;
  •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共同管理、共同收款或对外处理工程事务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合同资料;
  • 经营收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证据;
  • 此前同类经营活动中夫妻共同对外承担责任的裁判文书、执行材料等。

对未签字配偶而言,如果确实不知情、不参与、不受益,应及时围绕以下方向抗辩:借款未进入家庭账户、未用于共同生活;自己没有参与经营决策或项目管理;经营收益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与举债一方之间存在个人高息借贷、个人投资失败等独立风险。

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本案还反映出一个执行实务问题:债权人在对债务人执行不能后,可能通过另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责任主体。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配偶,都应在前案审理、执行异议、另案确认之诉中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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