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劳务合同被欠薪无法举证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方主张对方欠付劳务费,但无法举证证明劳务报酬总额、已付款项性质的,是否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359号生效判决解答: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劳务合同纠纷中,主张欠付劳务费的一方需要对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总额、对方已支付金额、剩余欠付金额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主张方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报酬总额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孙某经人介绍为某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负责的项目提供检修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月劳务费5000元。2023年3月13日刘某向孙某转款1万元,孙某微信回复备注为“暂借”;2024年2月7日公司会计再次向孙某转款1万元。后孙某去世,其继承人张某、孙某某、于某主张孙某总劳务费为3万元,上述2万元均为部分付款,公司尚欠1万元劳务费未付,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劳务期限、报酬总额,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2023年3月13日的1万元是前期准备阶段单独核算的劳务报酬,也无法证明总劳务费为3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135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提供劳务前务必签订书面劳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内容、服务期限、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后无据可依;
- 每次收取劳务报酬、借支款项时,都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对应结算周期,收款后及时和对方确认剩余未付金额,留存书面确认记录或清晰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
- 遇到欠付劳务费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收集留存劳务时长证明、工作成果记录、催款沟通记录、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录等证据,若金额较大、证据存疑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