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下班在雇主门店摔伤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16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的小时工在下班离场时,在雇主的经营场所内摔伤,双方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无固定收入的小时工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怎么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168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针对劳务过程中的摔伤责任划分,我国对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受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如果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事发后拒不提交监控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中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其次,针对小时工的误工费认定,哪怕是收入不固定的零工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因受伤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法院不会机械照搬医院开具的短期休假证明,而是会结合实际伤情的严重程度,酌情认定合理的误工时长,最大程度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于2024年10月在白塔区某(个体工商户,餐饮类)从事小时工工作,报酬为20元/小时,工作内容包括打盒饭、前期准备与后期卫生清理。2024年10月24日晚19时许,胡某下班下楼梯时摔伤,次日就医确诊为骶尾椎骨折,先后支出医疗费共计1152.22元。胡某起诉要求该个体工商户赔偿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决个体工商户赔偿2316.93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胡某是否确实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内摔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 胡某的误工费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1. 事实认定层面:胡某摔伤后第一时间就通过微信告知了雇主,事发时间与告知时间高度连续,且雇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事发区域的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足以认定胡某系在雇主经营场所内摔伤。
2. 责任划分层面: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雇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3. 误工费认定层面:一审仅按照医院开具的19天休假证明计算误工期,不符合骶尾椎骨折的实际休养需求,结合胡某的伤情,酌情调整误工期为60天,按15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白塔区某(个体工商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5076.11元,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10民终1685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雇佣零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而言:第一,务必在工作区域、出入口等位置安装监控并妥善保管至少30天的录像资料,监控是还原事故事实、厘清责任的核心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监控将直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对楼梯、厨房等易湿滑、易发生风险的区域,要设置警示标识、加装扶手等防护设施,同时对雇佣的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 对从事小时工、零工的劳动者而言:第一,工作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向雇主提出并留存沟通记录,不要贸然进入危险区域;第二,一旦发生摔伤等意外,第一时间告知雇主、拍照留存现场情况、及时就医,有目击者的可留存证人联系方式,固定受伤时间、地点的核心证据,避免后续雇主否认事故事实;第三,主张误工费时,除了留存医院的休假诊断外,还可提供收入证明、误工期间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如工资流水、其他雇主出具的误工证明等),如果伤情较重但医院仅开具短期休假证明的,可向法院申请误工期司法鉴定,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注意:即使是下班离场、尚未离开雇主经营场所的期间,因劳务相关的收尾、离场行为受到损害的,仍然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范畴,雇主不能以“已经下班、工作已经结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