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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见证人补签瑕疵会直接无效?宅基地无照房能继承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代书遗嘱存在见证人事后补签、法院询问见证人程序有轻微瑕疵的,是否会直接被认定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无照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遗嘱继承纠纷,应当适用《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411号生效判决分析:

  1. 代书遗嘱的效力核心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订立时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立遗嘱人、代书人、在场见证人当场签字注明年月日,即便存在部分见证人事后补签、法院核实见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只要能确认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会轻易认定遗嘱全部无效。
  2.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仅可随地上合法房屋的继承,由继承人依法继续使用;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未取得合法产权的无照房屋,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不会直接作为遗产判决继承,需先完成产权确权后再另行主张。
  3. 遗嘱订立、被继承人死亡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纠纷,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除非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施行,案涉行为发生时有效)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涉行为发生时有效)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孙某庚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兄长均先于其去世,晚年由侄女孙某乙照顾日常生活。2018年10月16日,孙某庚找到时任村委会会计闫某代书遗嘱,邻居沈某在场见证,遗嘱明确:孙某庚将其所有的88.05平方米有照房屋、东侧44平方米无照小房、院内果树及20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留给孙某乙,孙某乙负责照料孙某庚日常生活及后事处理。遗嘱订立几日后,孙某庚又找到3名村委会工作人员在遗嘱“见证人”处补签确认。2020年1月孙某庚去世后,孙某乙要求办理继承手续时,孙某甲等继承人以遗嘱存在程序瑕疵、处分案外人财产、孙某乙未履行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配合,双方成诉。

争议焦点

  • 1. 案涉代书遗嘱存在部分见证人事后补签、一审法院共同询问见证人的程序瑕疵,是否导致遗嘱无效?
  •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无照房屋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3. 本案应当适用《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法院观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本案遗嘱订立、被继承人死亡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行为时有效的《继承法》,一审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第二,案涉代书遗嘱订立时有闫某、沈某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立遗嘱人、在场见证人均当场签字注明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核心要件,其他见证人事后补签、法院询问程序的轻微瑕疵,不足以否定遗嘱系孙某庚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结合村委会出具的孙某乙已尽赡养义务的证明,遗嘱中处分孙某庚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有效。第三,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仅可随地上合法房屋的继承由孙某乙继续使用;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无照房屋不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继承,孙某乙可待确权后另行主张。第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遗嘱处分了案外人孙某己的财产,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孙某庚2018年10月16日所立遗嘱部分有效;88.05平方米有照房屋、院内果树由孙某乙继承,房屋对应200平方米宅基地由孙某乙依法继续使用;驳回孙某乙要求继承无照房屋、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10民终411号
案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订立代书遗嘱建议严格恪守法定程序:尽量安排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优先选村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非亲属人员)全程在场见证,所有人员当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避免事后补签产生效力争议;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也尽量不要在遗嘱文本上签字,避免被质疑存在胁迫、欺诈情形。
  2. 立遗嘱时仅可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农村无照房屋如果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建议先完善产权手续后再写入遗嘱,避免该部分处分内容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无需单独写入遗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合法房屋后自然享有对应宅基地的使用权。
  3. 涉及跨法域的继承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民法典》施行前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部分差异,需结合遗嘱订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遗产处分状态等确定法律适用,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4. 农村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四至范围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确权完成后再处理继承相关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