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运费10年被提时效抗辩,连带债务人同意还一半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4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欠款拖欠多年,权利人多次上门催款未找到债务人、起诉后因程序问题被驳回或按撤诉处理,连带债务人之一在诉讼中作出同意部分履行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426号生效判决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立法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而非为义务人逃避债务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兼顾形式规则与实质正义。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法院结合法律规定与立法本意作出如下认定:
- 权利人2016年提起诉讼虽因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被裁定驳回起诉,但该起诉行为本身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情形,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自驳回起诉裁定作出之日起重新计算;
- 2024年权利人再次起诉后虽因未补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连带债务人之一的李某明确作出“同意给付一半运费”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样构成时效中断,且该中断效力及于全体连带债务人;
- 权利人2018年至2021年间多次到债务人居所催款的行为,足以体现其持续主张权利的主观状态,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初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史某与李某合伙经营某某砖厂,2011年委托贾某运输空心砖,双方形成口头运输合同关系。2014年12月1日,二人共同向贾某出具金额为14.5万元的运费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2016年贾某向灯塔市人民法院起诉二人,因无法提供史某准确送达地址被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至2021年期间,贾某多次陪同朋友到史某在灯塔市铧子镇、辽阳县首山镇的住所催款,均未找到史某本人;2024年3月贾某向辽阳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因未补交案件受理费被按撤诉处理,该案审理中李某曾当庭表示同意给付一半运费。
2024年8月贾某再次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李某给付运费14.5万元及利息,李某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贾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14.5万元运费债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观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应当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本案中义务人均有能力参与诉讼,权利人多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案件事实可清晰认定,应当对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保障实质公平;
- 2016年贾某提起诉讼的行为已构成时效中断,时效自驳回起诉裁定作出之日重新起算;
- 2024年诉讼中李某同意给付部分运费的行为,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构成时效中断,且效力及于连带债务人史某;
- 史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史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贾某运费款145000元,并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426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催款需留存有效送达证据:权利人主张债权时,优先选择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可追溯的方式,确保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能够有效到达义务人;若采用上门催款方式,建议同步录制视频、留存出行记录(如打车票、高速费凭证),避免仅依据未见过债务人的证人证言导致证明力不足的风险。
- 连带债务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全体:若债务存在多个连带债务人,权利人仅需向其中一人主张权利,或其中一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断,无需逐一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可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 起诉后撤诉仍可中断时效: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被依法受理,即使后续因未交诉讼费、主动撤诉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终结,起诉行为本身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时效自案件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 对外出具债权凭证需谨慎:合伙经营主体对外出具欠条、对账单等债权凭证时,务必核实债务金额、债务范围,避免因疏忽签字承担超出实际的债务;若后续就内部债务分担存在争议,可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另行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