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打了借条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民终5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期间,一方因无力履行出资义务向另一方出具借条,该款项属于合伙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出具借条后能否直接按借款关系主张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民终522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合伙做生意期间的资金往来,都属于投资款,就算打了借条也不算真的借钱,这种想法其实是错的。
本案中,虽然周某和陈某一开始确实是合伙承包土地种植的合作关系,但陈某因为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按约定拿出25万元出资款,主动向周某出具了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和利息标准。这张借条本质上是双方对“陈某的出资款由周某垫付,陈某到期还本付息”这件事达成的清算协议,是陈某自愿签署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上是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
简单来说:合伙归合伙,要是合伙人之间自愿把垫付出资的钱转化为借款,还出具了正式的借条,那就得按民间借贷的规则履行义务,到期就得还本付息,不能再拿“这是合伙投资款”当借口拒绝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初,周某与陈某约定合伙承包土地从事种植经营,双方各出资25万元,利润、亏损各按50%分配和分担。因陈某资金周转困难,未实际支付出资款,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出资均由周某垫付。
2023年12月20日,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其于2023年1月10日因土地承包向周某借款2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期间利息按年息10%计算。
另查明,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案涉种植经营的收益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周某支付的部分土地承包款、经营期间的部分售货款均直接汇入王某的银行账户。
因陈某到期未还款,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以“本案是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双方未进行合伙结算”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自认案涉款项是其无钱出资,向周某借款用于合伙投资,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本案属于合伙纠纷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双方之间的其他合伙经济纠纷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民终52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经营过程中,若双方就垫付出资、欠款等事宜达成一致并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约定,债权人可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无需先走合伙清算程序,能大大降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 合伙人出具借条时,务必明确写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具体还款时间、利息标准,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被认定为合伙投资款而无法直接主张返还。
- 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债权人可以主张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起诉时可将配偶一并列为被告,同时要注意收集款项流入配偶账户、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提高胜诉概率。
- 如果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买卖等,不是民间借贷”为由抗辩,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案涉债权凭证是双方通过清算达成的,就可以直接适用民间借贷规则主张权利,无需就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清算。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