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友诈骗圆谎收转账算共犯吗?征和律所结合辽阳(2025)辽10刑终88号刑事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明知亲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仍配合虚构事实、提供银行账户代收货款、协助接待被害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从犯情节能否大幅降低刑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0刑终88号生效判决分析: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提供虚构身份、代收款项、协助造势等帮助行为的,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决策、未单独获利,也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关于从犯的量刑,法院会结合行为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作用大小、涉案金额、退赃退赔情况等综合判定,并非只要认定从犯就必然大幅减刑,若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即便减轻处罚仍可能面临较重刑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孙某(另案处理)与上诉人陈某系事实夫妻关系。2023年11月,孙某得知被害人熊某求购袜子,便谎称自己有袜厂可生产袜子骗取熊某信任,为掩盖骗局,孙某安排陈某配合其欺骗熊某,陈某谎称与孙某共同经营袜厂、厂子接有外贸订单,帮助孙某取得熊某信任后,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熊某先后向陈某银行卡转入货款共计45万余元。后孙某又伙同陈某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货款40万元,陈某负责开车接送、配合虚构经济实力,并提供银行卡代收货款、提现。经查,陈某伙同孙某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85万余元,赃款被二人日常开销使用。
争议焦点:上诉人陈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原判对其量刑是否过重。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明知孙某没有相应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配合孙某对两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原判已充分考虑其从宽情节,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0刑终88号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切勿因亲友关系轻易参与任何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即便只是帮忙“圆谎”、代收款项、开车接送,只要明知对方在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就会构成共同犯罪,哪怕没有分到赃款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 刑事案件中“从犯”仅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量刑仍需结合涉案金额、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判定,若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如本案中85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即便认定从犯减轻处罚,仍可能面临七年以上的刑期,切勿抱有“只是帮忙不会重判”的侥幸心理。
- 若涉嫌刑事犯罪,主动投案后一定要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若投案后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自首,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从轻处罚。如遇刑事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最优辩护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