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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签字的情况说明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盘锦(2025)辽11民终16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合伙结算情况说明,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出资数额、亏损范围的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1民终1625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类文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认定合伙出资、亏损范围的核心依据。一方事后反悔主张内容不实的,需要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15年7月,张某兴与金某复口头约定合伙做南果梨生意,约定张某兴出资20万元,金某复负责收购和销售,双方共负盈亏。后双方收购的南果梨部分在销售过程中腐烂,部分存放在共同租用的冷库内,2015年11月冷库发生火灾,存放的水果全部被烧毁。2016年5月26日,双方共同签署《情况说明》,明确载明“张某兴出资20万元,二人租用的冷库发生火灾,二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近24万元”。

后张某兴起诉要求金某复给付合伙结算款1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金某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张某兴实际出资不足10万元、火灾损失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兴曾出具证明确认双方无债务、起诉已超过期限。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说明》属于合伙结算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金某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说明载明的内容,其提交的无债务证明未明确指向案涉合伙债务,也无证据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1民终162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经营建议优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数额、盈亏分担比例、结算流程、退伙规则等核心事项,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困难;
  2. 合伙过程中签署任何结算类文件、情况说明、对账单前,务必仔细核对内容真实性,签字即视为对内容的认可,事后反悔需要承担很高的举证责任;
  3. 如果和合作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出具结清证明、无债务证明等文件时,一定要明确注明对应债务的范围、涉及的项目,避免笼统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4. 合伙结算完成后,如果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及时主张权利,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