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承揽合同仅凭欠条能认定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朝阳(2025)辽13民终14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出具的载明施工项目、欠款性质及金额的欠条,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欠款方以双方系合伙关系、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仅为担保性质为由抗辩但未提供证据的,法院是否会采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3民终149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并不以书面合同为必备要件,只要双方就“一方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达成合意,即可认定承揽关系成立。若欠款方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记载了欠款性质为施工/机械款、施工地点、对应项目金额,且欠款方认可欠条系其本人出具,该欠条可以作为认定承揽合同关系的直接债权凭证。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欠款方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仅具有担保性质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仅作口头抗辩的,法院不会采信其抗辩理由。
最后,关于欠条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大写金额书写难度更高、出错概率更低,若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存在冲突,一般以大写载明的金额为准认定欠款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至2021年期间,韩某使用自有铲车、钩机等设备,先后在朝阳县二十家子镇某某管道工程、凌源某某工程、二十家子镇某某工程处提供机械施工服务。2022年1月27日,李某向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工程机械款,并列明了三处施工项目对应的欠款金额,欠款人处由李某签字确认。
后韩某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机械费301500元及利息。李某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欠条系受韩某胁迫出具、其仅为欠款提供担保,实际欠款主体为工程发包方,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 韩某与李某之间是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 李某关于合伙、胁迫、担保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 案涉欠款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记载欠款性质为工程机械款,同时列明了施工地点及对应金额,李某认可欠条系其本人出具,足以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按约支付报酬。第二,李某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仅为担保性质,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法院核实案涉工程发包方并未将工程发包给双方,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三,欠条存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大写金额书写更严谨、出错概率更低,故以三处项目对应的大写金额总和认定欠款数额为284681元。第四,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工程机械款284681元及利息(以28468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辽13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3民终149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业务开展过程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内容、报酬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因关系认定产生纠纷。若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留存双方就承揽事宜达成合意的证据。
- 结算时应当尽量出具内容清晰、准确的结算凭证或欠条,明确记载欠款性质、对应项目、金额(大小写务必核对一致)、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责任等内容,由欠款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因凭证内容模糊导致维权受阻。
- 若主张双方系合伙、担保等其他法律关系,应当留存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记录、共担风险约定、担保合意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仅作口头抗辩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若存在被胁迫签署欠条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并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欠条,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期限丧失救济权利。
- 此外,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法院仅支持了自起诉之日起的LPR利息,建议债权人在结算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